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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基改共存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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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       (網頁  http://www.pref.hokkaido.lg.jp/ns/shs/shokuan/conf-gmjourei.htm)

 解說       (另見:條例  細則)                                        回解說書目錄

第一章(之二)   

條例目的(與條例第1條相關)

  本條例規定了「企圖取得開發基因轉殖作物之產業活動與一般作物的農業生產活動之間的平衡」之規則,以「藉此對北海道產業之振興帶來貢獻」為目的。

  另外,由於在作為試驗研究而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中,也存在未獲得食品衛生法安全性認可之作物,本條例也防止了此類基因轉殖作物與一般作物之雜交及混雜,以「藉此保護現在及未來北海道居民之健康」為目的。

 

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規定

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與條例第4條相關)

  關於基因轉殖作物開放性種植,此條例將農家進行之一般性種植規定為「開放性一般種植」。

   欲進行開放性一般種植者,須事先在各個許可單位獲得首長許可。

許可對象為

各個基因轉殖作物

各個田區(田區或進行種植之設施)

   此外,所謂「開放性」之種植,除了一般的室外田區之外,也包括生物安全法未考量擴散防止措施之塑膠布溫室、玻璃溫室等種植。

  所謂①的基因轉殖作物,是指稻、大豆等生物分類學上的種。

  不同物種的情況,例如︰預定將稻與大豆種植在同一田區時,必須申請的許可即為2件。

  另外,同種而不同種類或品系的情況下,必須申請的許可為1件。

  例如︰欲將基因轉殖大豆(品系A)及基因轉殖大豆(品系B)種植在同一田區的情況下,必須申請的許可為1件。

  條例中②的田區,不論田區地號之劃分,為連續完整的土地,且並未被公路或河川等申請者未擁有所有權之土地中斷的一個田區。

  例如︰欲將基因轉殖大豆種植在不連續之兩個田區時,必須申請的許可為2件。

 

許可之申請(與條例第5條相關)

  欲獲得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者(以下稱作「申請者」),須向首長提出填寫下列事項之申請書。

  申請書之格式為「條例實施規則」所定之格式。 

  許可手續如下圖所示。因為根據北海道政府及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條例第28條所設置之「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部會)」進行調查審議需要時間,所以須在開始種植作業前預留充裕的時間提出申請。 

圖1: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手續

  另外,調查審議之標準處理時間預估是90天。

申請者的姓名及住址

  填寫申請者的姓名及住址。

  若為法人的情況下,除了法人的名稱之外,還須填寫法人代表人的姓名和法

人的主要辦公室(總公司等)所在地。

種植目的

  食用、飼用、販售用、自家使用、土壤改良用、景觀.觀賞用等,填寫收成物的用途、開放性一般種植之目的與理由。

基因轉殖作物

  填寫基因轉殖作物的「生物分類學上種的名稱(稻或大豆等)」和基因轉殖作物的「品種或品系」之「種類」。

  作為申請許可對象的基因轉殖作物為平成172005﹚年9月為止,日本生物安全法認可開放種植之作物,根據條例之雜交防止措施所規定的稻、大豆、甜菜、玉米、油菜籽等5種作物。

  另外,也要填寫欲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之日本生物安全法認可情況,以及食品衛生法、飼料安全法上之安全性認可情況等。

  此外,即使已申請了根據日本生物安全法第一種使用規章之認可,仍然可以申請根據此條例之許可。在此情況下,請詳細填寫基於日本生物安全法之申請日期及認可證明。

  要進行此5種作物以外的基因轉殖作物的許可申請時,因為需要制定雜交防止措施之基準,所以必須事先和北海道政府(北海道農政部食品安全促進室食品政策課)聯絡。

  事先與政府聯絡之時,請考量制定雜交防止措施基準之調查審議時間及自己的種植時期,提早提出申請。

  北海道政府在諮詢過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之部會),制定新作物雜交防止措施之基準後,即負責處理此許可申請。

田區所在地

  填寫進行基因轉殖作物種植之田區所在地(包含地號)。

田區的構造及規模

  為田區的情況下,填寫是露地、塑膠布溫室、玻璃溫室等構造。另外,關於規模,應填寫田區面積、設施情況、棟數及各樓層面積總合。

種植時期

  填寫適用於此條例之「種植等」所需時期。

  在此情況下的所謂種植時期,是指除了從播種(插苗)到收穫為止的時期,也包括設置苗床之時期,收成後處理收成物以外的部分所需時期等,填寫實際上使用田區的全部時間。

  另外,種植時期原則上是1年,種植甜菜則是2年以內。

防止雜交及混雜的措施

  填寫為防止基因轉殖作物與一般作物雜交及混雜的措施(以下稱作「雜交混雜防止措」)內容。

  以保持應隔離之距離作為雜交防止措施的情況下,應填寫與一般作物或近緣野生種之間隔了多少距離、所實施之混雜防止措施具體內容為何、且除了條例所定之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外還施行了何種獨自之措施等。

  具體的填寫內容,請參考第2章的「雜交混雜防止措施基準」。

  另外,希望在實施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中,能夠掃除附近居民及農業生產者對雜交混雜的不安,考量到防範風評損害於未然,以及為無法預測事態作準備等事。

確認有無雜交情形的方法

  填寫施行雜交防止措施,特別是確認是否有確實地防止雜交之方法。

  具體的填寫內容,請參考第4章之「監控措施」。

  關於有無雜交情形之確認工作,條例要求申請者自身負起責任,確實且慎重地實施措施。

  另外, 關於有無雜交情形之確認工作,應根據種植作物和種植目的的不同,規劃各種方法。為了獲得附近居民及農業生產者的信任,也希望申請者能積極地公佈其施行方法。

  此外,北海道政府接受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之建議,為確保監控措施之更高度信賴度,今後應檢討由第三者機構進行調查及蒐證的方法。

其他

  填寫下列事項之詳細內容。

  管理負責人(管理負責人的姓名等)

  填寫管理整體基因轉殖作物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負責人姓名(若為法人的情況下應包含所屬單位及職稱)、填寫住址以確認是否居住於能夠管理田區的地方、以及作為緊急連絡方式的電話號碼。

  種子或種苗之取得、管理及搬運方法

  填寫種子或種苗的購買處及搬運方法、保管場所及此保管設施之管理方法等。

  開放性一般種植之操作方法

填寫插苗、病蟲害防除、收成等操作時期及進度、進行操作的人數、操作天數及有無使用機械等操作方法。

  開放性一般種植操作必要之設施及機械器具類現狀及資金收支計劃

  填寫配合操作工程必要之操作機械及設施之現狀(操作能力、是否為專用設備、台數或棟數等數量)。另外,新調度情況則填寫其調度方法與確保其調度所需資金之計畫等。

  收成物之搬運、管理、出貨及使用方法。

  填寫收成物之管理.保管方法、收成物出貨時的目的地、出貨路線等出貨方法、收成物之使用方法等。

  開放性種植結束後田區使用方法

  填寫種植基因轉殖作物之田區次期以後將如何使用、是否要繼續種植基因轉殖作物、還是要種植一般作物、要種植何種作物等事項。

  開放性一般種植之管理體制

  管理監督種植作業的負責人姓名(包含所屬單位及職稱)及管理監督機械、設施的負責人姓名(包含所屬單位及職稱)等,填寫為維持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管理體制。

  緊急時之應對方法

  填寫發生雜交混雜,或是發生可能產生雜交混雜之事態時應對的緊急制度等。

  例如︰發生雜交意外時,由上述(庚)事項中的管理監督負責人聯絡管理負責人,還有向首長報告之聯絡體制、聯絡在附近種植一般作物者之聯絡方法、已雜交之一般作物處理方式等,填寫防範雜交、混雜情形擴大之具體方法。

  另外、獲得種植許可之申請者(以下稱作「許可種植者」),在徹底防止雜交、混雜的同時,萬一發生雜交、混雜之時,也須特別注意要調查其發生原因,為防止擴大作出處理。 

附加文件

  申請認可時,除申請書外應附上審查必要之下列文件。

  田區所在地附近簡圖

  標示田區構造及規模的配置圖

  紀錄說明會結果概要之文件(舉辦說明會之通知方法、說明會出席者名單、會議記錄等紀錄說明會中的說明及問題答覆內容之文件)

  日本生物安全法規定之第一種使用規章及生物多樣性影響評鑑書

  下列設施之簡圖及標示其構造及規模之配置圖

1管理種子或種苗之設施

2管理該開放性一般種植操作所使用之機械器具類之設施

3清洗機械器具類及清洗從事該開放性一般種植操作者之衣物與鞋子之設備,及清掃之設備

4管理收成物之設施

  標示機械器具類構造之文件

  田區土地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非擁有前項土地所有權狀時,證明擁有使用此土地之使用權文件

  於第4之土地進行開放性一般種植,必須接受其他行政機關之許可、認可或其他處分時,證明受到處分之文件或可能受到處分之相關文件

  能夠確認申請者之資產狀況之文件(若為法人的情況下,則為最近的年度事業財產目錄及借貸對照表

  若為,各種法人的相關章程及其他標示法人之目的、組織及在法人的情況下營運方式之文件,以及該法人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表1:許可申請書之填寫參考範例

 

( 3 ) 說明會之舉辦(與條例第6條相關)

  欲進行開放性一般種植時,提出申請前須舉辦說明種植計劃等內容之說明會。

 

  條例規定申請者有義務對下列對象作說明。

作為雜交防治措施之基準,在各個基因轉殖作物所定之隔離距離範圍內種植一般作物者。

表2: 雜交防治措施基準之規定隔離距離

基因轉殖作物種類

說明對象(隔離距離)的範圍

300

大豆

20

甜菜

2000

玉米

1200

油菜籽

1200

 

與進行基因轉殖作物開放性一般種植操作之土地鄰接的田區中種植一般作物者;

接受委託在田區進行基因轉殖作物開放性種植操作者;

使用與申請者共同擁有或共同管理之設施、機械者;

基因轉殖作物之出貨對象;

直接收購上述之範圍內所種植之一般作物者;

進行開放性種植者非擁有田區之土地時,該土地之所有者;

在上述之範圍內種植一般作物者非擁有田區之土地時,該土地之所有者。

基因轉殖作物開放性種植上,除了義務說明之對象外,也希望能在得到附近居民及農業生產者廣泛理解下進行種植操作。因此,對於條例規定的說明對象外之下列對象也應進行說明: 

基因轉殖作物田區所在之鄉鎮市區首長;

管轄基因轉殖作物之田區所在地區的農業委員會及土地改良會的農業相關機構.團體之長官;

基因轉殖作物之田區所在地區(村里民大會或行政區等)內種植一般作物者;

其他認為必要接受說明者。

 

另外,條例規定因天災、交通中斷等而無法舉辦說明會之情況,或有人故意妨礙說明會之舉辦,而無法順利召開說明會之情況下,中止說明會之行為是可以認可的。但是,說明會無法舉辦的情況下,仍有必要將種植目的及種植計劃之概要刊登於日報告知民眾。

 

  另外,因為刊登於日報之外的方法僅限於首長認為適當的方法,若想利用電視、收音機或網路時,請立刻向北海道政府(北海道農政部食品安全促進室食品政策課)傳達具體的通知方法。

 

  詳細事項請參考第3章「舉辦說明會」。

 

( 4 )許可基準(與條例第7條相關)

符合雜交混入防止措施之基準

  作為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基準,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之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基準。

  詳細事項記載於第2章「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基準」,但作為防止雜交之措施,條例要求申請者須在基因轉殖作物種植田區與一般作物種植田區之間設置隔離距離、於作物開花前摘除花,或設置防風網等。

  另外,作為防止混雜之措施,條例則要求申請者須使用專用的機械.器具、定期拆卸機械進行洗淨和清掃,以及分類保管.管理種子、種苗及收成物等。

  此外,因為調查審議申請者的雜交混雜防止措施是否符合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基準需要專業知識,其措施應接受北海道政府之諮詢,由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部會)進行檢討。

是否具備施行雜交混雜措施之能力

  即使申請書上填寫的雜交混雜防止措施符合條例規定之雜交混雜防治措施基準,根據申請者是否具備確實施行此措施之能力、是否擁有維持此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人員、資產等條件,也有無法許可此種植的情形。

  例如︰採取申請書上填寫的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並施行之基因轉殖作物的播種、病蟲害防除、收成等,是否能確保從事以上操作之人員及維持此種植管理體制之人員,是否擁有購入操作進度必要之操作機械之資產,皆會受到審查。

另外,是否有盡力說明開放性一般種植之雜交混雜防止措施讓附近居民及農業生產者充份理解,是否具備在發生無法預測之事態時採取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能力等,也會受到審查。

此外,萬一發生雜交或混雜時,須注意許可種植者負有追究其發生原因之責任。

 

確認是否符合許可資格

  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許可資格。

  根據條例規定,曾接受撤銷認可處分的個人或法人,自接受撤銷處分日算起未滿2年者,即使提出申請也不能給予許可。

  另外,曾違反條例之規定或處分而受到刑罰,自終止刑罰日算起未滿2年者亦然。

 

( 5 ) 聽取北海道安全安心委員會之意見(與條例第8條相關)

  欲給予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時,應判斷是否符合上述(4)之許可基準。但因為是否符合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基準需要專業知識及科學上的學識,須諮詢基於「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條例」第28條規定所設立之「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並聽取其意見。

 

  另外,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在調查審議此事項時,應委託基於「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運作綱要」規定所設立之專門部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部會」。

 

  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部會除了審查雜交混雜防治措施是否符合認可基準之外,也會根據種植田區之氣候及地理條件等特性,個別審查此措施是否能充分發揮作用。

 

( 6 ) 許可之條件(與條例第9條相關)

  在許可開放性一般種植時,可以以許可為前提,附加為了確實施行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附加事項等條件。

  例如,申請許可之基因轉殖作物正在申請日本生物安全法第一種使用規章之認可的情況下,即使申請內容符合許可基準,也能夠以應附上日本生物安全法第一種使用規章之認可為條件給予許可。

  此外,條例所規定之「許可條件」,並非為要求縮小申請田區之規模等,使申請者承受不適當的負擔或義務之事項。

 

( 7 ) 許可事項之變更許可(與條例第10條相關)

  欲變更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事項中的重要事項時,須獲得首長之許可。

  進行許可事項之變更許可時,須重新判斷是否符合條例所定之許可基準。在許可事項中關於:

田區的構造及規模

種植時期

雜交混雜防止措施

確認是否有雜交情形的方法

  因為是特別重要的事項,欲變更上述事項時,須重新獲得首長的許可。

但,欲變更發生無法預測之事態時的措施,或欲變更下列事項時,則不在此限。

縮小開放性一般種植之面積

縮短種植時間(不含廢止的情況)

 

  此外,在許可事項中關於

欲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

田區所在地

  為許可單位之事項,欲變更此事項時,並非提出「變更許可之申報」,而是必須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 8 )許可事項之變更申報(與條例第11條相關)

  關於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事項中無須首長許可的事項,必須在變更後提出申報。

  在許可事項中關於

申請人的姓名及住址(若為法人的情況下,則為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要辦公室所在地)

種植目的

「欲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及品種」中的品種部分

管理負責人等3 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規定 2)許可之申請 其他 中所記事項)

縮小種植面積、縮短種植時間

  欲變更上述事項時,變更後立刻提出申報即可。

 

  此外,請特別注意,即使只變更了上述事項,例如︰因為變更了種植目的或基因轉殖作物之品種,而必須隨之變更雜交混雜防止措施的情況下,仍須獲得首長之許可。

 

( 9 ) 開始作業之申報(與條例第12條相關)

  許可種植者在開始種植作業起10天以內、或暫停作業起10天以內、或廢止作業起10天以內,須依各個情況提出開始申報、暫停申報或廢止申報。

 

  另外,暫停是指,開始開放性一般種植後,因為某些原因暫時中斷種植,進行基因轉殖作物之處理,但仍有計劃在許可之種植時期內再度開始種植之情況。

 

10) 許可種植者之遵守事項(與條例第13條相關)

配置管理負責人

許可種植者身為適當管理開放性一般種植者,須在每個開放性一般種植田區當地,設置管理負責人。

管理負責人的職務為:

維持雜交混雜防止措施

施行為確認有無雜交的措施

發生意外之應對

掌握開放性一般種植的實行狀況

向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操作者,廣泛告知種植內容與遵守事項

使為了正確實行雜交混雜防止措施等的管理體制完備

聯絡與協調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操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安排使其能正確地執行此等職務。 

維持雜交混雜防止措施

許可種植者適當地實行取得許可的雜交混雜防止措施,同時,須適當地維持並管理其狀態。

保管種植情況等的記錄

許可種植者記錄所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的處理與其收成物的出貨等相關情況,其記錄請保管五年左右。

實行確認有無雜交的監控措施

許可種植者必須實行確認有無雜交的監控措施。

另外,種植結束後,必須毫不延遲地將其確認結果向首長報告。

監控措施的方法有很多,像是為了確認雜交而將同種一般作物(指標作物)與基因轉殖作物保持一定的距離種植,使其開花期重覆,抽樣由該一般作物所得種子,用PCR法與Elisa等分析方法檢驗出基因轉殖作物特有的DNA與蛋白質的方法,還有用簡易檢查kit等檢驗方法等等,許可種植者自身選定確認、分析方法後實施。

細則請參考載於第4章的「監控措施」。

另外,監控措施是在許可種植者的負擔與其責任下實行,但是確認分析也可能委託其他的試驗研究機關與民間分析機關等。

又,關於雜交的確認結果,縱使顧慮懷著不安的附近居民與生產者等,與謀求確認雜交時的迅速應對之下,我們期望許可種植者本身積極地公開發表雜交的確認結果。

北海道政府接受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的提議,為了確保比監控措施更高的信賴度,關於由第三者機關進行調查與檢驗的方式,今後將加以檢討。

 

意外事件的應對

出現雜交或混雜的情況與有出現混雜與雜交之虞的情況發生時,許可種植者須直接採取防止其擴大等的必要措施,同時迅速向首長報告混雜與雜交情況及緊急實施措施內容等,遵從首長的指示。

又,許可種植者有查明發生混雜與雜交原因的責任,同時,為了不產生生產上與流通上的混亂,有迅速進行應對的義務。

 

(11 )勸告(條例第14條相關)

首長由防止混雜與雜交的觀點認為必要時,能向許可種植者勸告使其採取必要措施。

許可種植者無正當理由不聽從其勸告,不採取勸告措施時,首長可向許可種植者發佈應採取與勸告措施同等措施之命令。

 

(12 )撤銷許可等(條例第15條相關)

撤銷、變更許可、變更許可條件,追加新條件

許可種植者違反下列事項的任一項時,首長可由防止混雜與雜交觀點撤銷、變更許可,變更附加許可條件,或追加新條件。

違反以下規定時

1) 維持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義務

2) 於意外事件採取措施之義務

違反中止命令與措施命令時

該當下列不被許可要件之一時

1) 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不符合首長制定的基準

2) 許可種植者無法維持為了正確實行雜交混雜防止措施的人員與資產等的能力

3) 撤銷許可,或違反條例處刑尚未經過兩年者等等不合格者

違反附加許可條件時

即使遵從許可進行種植,因環境變化與科學知識的充實,被認定無法防止混雜或雜交時

藉由不實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時 

另外,上述戊的情況,因其判斷需要科學上的知識,可聽取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門: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的意見再進行判斷。

又,撤銷許可後尚持續種植,等同未經許可而種植,將成為罰則對象,故須留意。

種植中止命令

許可種植者違反任一下列事項時,首長由防止混雜與雜交觀點,可命令中止種植。

 違反下列條例規定時

1) 採取監控措施之義務

2) 於意外事件中遵從首長指示之義務

 即使遵從許可進行種植,因環境變化與科學知識的充實,被認定無法防止混雜或雜交時

另外,上述乙的情況,因其判斷需要科學上的知識,與上述相同,可聽取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門:防止基因轉殖作物混雜等)的意見再進行判斷。 

必要措施的實行命令

許可種植者違反任一下列事項時,首長由防止混雜與混雜觀點,可命令使其採取變更雜交混雜防止措施等必要措施。

 違反以下規定時

1) 變更申請義務

2) 開始等的申請義務

3) 設置管理負責人之義務

4) 記錄、保管收成物的出貨等情況之義務

 使遵從許可進行種植,因環境變化與科學知識的充實,被認定無法防止混雜或雜交時

另外,上述乙的情況,因其判斷需要科學上的知識,與上述相同,可聽取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門: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的意見再進行判

斷。

表3:撤銷許可等一覽()

 

(13 )手續費(條例第16條相關)

欲取得種植許可、或其變更許可時的許可申請手續費,作為調查審議的經費,必須用北海道繳費單繳納以下手續費。

關於新規許可的手續費  每件314760日元

關於變更許可的手續費  每件21980日元

另外,與最近的種植許可為相同內容,連續種植的情況,因可省略一部份調查審議必要事務,故其手續費金額每件112120日元。

 

具體而言,記載於取得種植許可的申請書上的下列事項須與申請內容一致。

申請者姓名與住址(法人的話,則是名稱、代表者的姓名與主要事務所的所在地)

種植的目的

欲種植基因轉殖作物及其種類

田區等的所在地

田區等的構造及規模

防止混雜混入措施

為確認混雜有無的方法

取得、管理與搬運種子或種苗的方法

該當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作業方法

該當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作業所需的機械、器具與設備的現況

收成物的搬運、管理、出貨與使用方法

關於該當開放性一般種植管理的體制

緊急應對方法。

 

而且,基因轉殖作物種植結束之日與重新取得許可欲開始種植之日中間未滿一年,並且,其間不得種植其他作物為其條件。

另外,累計進行申請書審查的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與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部門會議的召開費用、申請田區等的現場調查費用等之後再決定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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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本表連接到解說書本文)

1  條例的解說  

第 2章  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基準 

第 3章  舉辦說明會

第4章  監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