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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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 (網頁 http://www.pref.hokkaido.lg.jp/ns/shs/shokuan/conf-gmjourei.htm) 2• 條例目的(與條例第1條相關) 本條例規定了「企圖取得開發基因轉殖作物之產業活動與一般作物的農業生產活動之間的平衡」之規則,以「藉此對北海道產業之振興帶來貢獻」為目的。 另外,由於在作為試驗研究而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中,也存在未獲得食品衛生法安全性認可之作物,本條例也防止了此類基因轉殖作物與一般作物之雜交及混雜,以「藉此保護現在及未來北海道居民之健康」為目的。
3• 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規定 ( 1 ) 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與條例第4條相關) 關於基因轉殖作物開放性種植,此條例將農家進行之一般性種植規定為「開放性一般種植」。 欲進行開放性一般種植者,須事先在各個許可單位獲得首長許可。 許可對象為 ①各個基因轉殖作物 ②各個田區(田區或進行種植之設施) 此外,所謂「開放性」之種植,除了一般的室外田區之外,也包括生物安全法未考量擴散防止措施之塑膠布溫室、玻璃溫室等種植。 所謂①的基因轉殖作物,是指稻、大豆等生物分類學上的種。 不同物種的情況,例如︰預定將稻與大豆種植在同一田區時,必須申請的許可即為2件。 另外,同種而不同種類或品系的情況下,必須申請的許可為1件。 例如︰欲將基因轉殖大豆(品系A)及基因轉殖大豆(品系B)種植在同一田區的情況下,必須申請的許可為1件。 條例中②的田區,不論田區地號之劃分,為連續完整的土地,且並未被公路或河川等申請者未擁有所有權之土地中斷的一個田區。 例如︰欲將基因轉殖大豆種植在不連續之兩個田區時,必須申請的許可為2件。
( 2 ) 許可之申請(與條例第5條相關) 欲獲得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者(以下稱作「申請者」),須向首長提出填寫下列事項之申請書。 申請書之格式為「條例實施規則」所定之格式。 許可手續如下圖所示。因為根據北海道政府及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條例第28條所設置之「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部會)」進行調查審議需要時間,所以須在開始種植作業前預留充裕的時間提出申請。 另外,調查審議之標準處理時間預估是90天。
( 3 ) 說明會之舉辦(與條例第6條相關) 欲進行開放性一般種植時,提出申請前須舉辦說明種植計劃等內容之說明會。
條例規定申請者有義務對下列對象作說明。
基因轉殖作物開放性種植上,除了義務說明之對象外,也希望能在得到附近居民及農業生產者廣泛理解下進行種植操作。因此,對於條例規定的說明對象外之下列對象也應進行說明:
另外,條例規定因天災、交通中斷等而無法舉辦說明會之情況,或有人故意妨礙說明會之舉辦,而無法順利召開說明會之情況下,中止說明會之行為是可以認可的。但是,說明會無法舉辦的情況下,仍有必要將種植目的及種植計劃之概要刊登於日報告知民眾。
另外,因為刊登於日報之外的方法僅限於首長認為適當的方法,若想利用電視、收音機或網路時,請立刻向北海道政府(北海道農政部食品安全促進室食品政策課)傳達具體的通知方法。
詳細事項請參考第3章「舉辦說明會」。
( 4 )許可基準(與條例第7條相關)
( 5 ) 聽取北海道安全安心委員會之意見(與條例第8條相關) 欲給予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時,應判斷是否符合上述(4)之許可基準。但因為是否符合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基準需要專業知識及科學上的學識,須諮詢基於「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條例」第28條規定所設立之「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並聽取其意見。
另外,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在調查審議此事項時,應委託基於「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運作綱要」規定所設立之專門部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部會」。
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部會除了審查雜交混雜防治措施是否符合認可基準之外,也會根據種植田區之氣候及地理條件等特性,個別審查此措施是否能充分發揮作用。
( 6 ) 許可之條件(與條例第9條相關) 在許可開放性一般種植時,可以以許可為前提,附加為了確實施行雜交混雜防止措施之附加事項等條件。 例如,申請許可之基因轉殖作物正在申請日本生物安全法第一種使用規章之認可的情況下,即使申請內容符合許可基準,也能夠以應附上日本生物安全法第一種使用規章之認可為條件給予許可。 此外,條例所規定之「許可條件」,並非為要求縮小申請田區之規模等,使申請者承受不適當的負擔或義務之事項。
( 7 ) 許可事項之變更許可(與條例第10條相關) 欲變更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事項中的重要事項時,須獲得首長之許可。 進行許可事項之變更許可時,須重新判斷是否符合條例所定之許可基準。在許可事項中關於: ①田區的構造及規模 ②種植時期 ③雜交混雜防止措施 ④確認是否有雜交情形的方法 因為是特別重要的事項,欲變更上述事項時,須重新獲得首長的許可。 但,欲變更發生無法預測之事態時的措施,或欲變更下列事項時,則不在此限。 ①縮小開放性一般種植之面積 ②縮短種植時間(不含廢止的情況)
此外,在許可事項中關於 ①欲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 ②田區所在地 為許可單位之事項,欲變更此事項時,並非提出「變更許可之申報」,而是必須重新提出「許可申請」。
( 8 )許可事項之變更申報(與條例第11條相關) 關於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事項中無須首長許可的事項,必須在變更後提出申報。 在許可事項中關於 ①申請人的姓名及住址(若為法人的情況下,則為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要辦公室所在地) ②種植目的 ③「欲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及品種」中的品種部分 ④管理負責人等(3 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規定 (2)許可之申請 ⑨其他 中所記事項) ⑤縮小種植面積、縮短種植時間 欲變更上述事項時,變更後立刻提出申報即可。
此外,請特別注意,即使只變更了上述事項,例如︰因為變更了種植目的或基因轉殖作物之品種,而必須隨之變更雜交混雜防止措施的情況下,仍須獲得首長之許可。
( 9 ) 開始作業之申報(與條例第12條相關) 許可種植者在開始種植作業起10天以內、或暫停作業起10天以內、或廢止作業起10天以內,須依各個情況提出開始申報、暫停申報或廢止申報。
另外,暫停是指,開始開放性一般種植後,因為某些原因暫時中斷種植,進行基因轉殖作物之處理,但仍有計劃在許可之種植時期內再度開始種植之情況。
(10) 許可種植者之遵守事項(與條例第13條相關)
許可種植者身為適當管理開放性一般種植者,須在每個開放性一般種植田區當地,設置管理負責人。 管理負責人的職務為: 甲 維持雜交混雜防止措施 乙 施行為確認有無雜交的措施 丙 發生意外之應對 丁 掌握開放性一般種植的實行狀況 戊 向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操作者,廣泛告知種植內容與遵守事項 己 使為了正確實行雜交混雜防止措施等的管理體制完備 庚 聯絡與協調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操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安排使其能正確地執行此等職務。
許可種植者適當地實行取得許可的雜交混雜防止措施,同時,須適當地維持並管理其狀態。
許可種植者記錄所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的處理與其收成物的出貨等相關情況,其記錄請保管五年左右。
許可種植者必須實行確認有無雜交的監控措施。 另外,種植結束後,必須毫不延遲地將其確認結果向首長報告。 監控措施的方法有很多,像是為了確認雜交而將同種一般作物(指標作物)與基因轉殖作物保持一定的距離種植,使其開花期重覆,抽樣由該一般作物所得種子,用PCR法與Elisa等分析方法檢驗出基因轉殖作物特有的DNA與蛋白質的方法,還有用簡易檢查kit等檢驗方法等等,許可種植者自身選定確認、分析方法後實施。 細則請參考載於第4章的「監控措施」。 另外,監控措施是在許可種植者的負擔與其責任下實行,但是確認•分析也可能委託其他的試驗研究機關與民間分析機關等。 又,關於雜交的確認結果,縱使顧慮懷著不安的附近居民與生產者等,與謀求確認雜交時的迅速應對之下,我們期望許可種植者本身積極地公開發表雜交的確認結果。 北海道政府接受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的提議,為了確保比監控措施更高的信賴度,關於由第三者機關進行調查與檢驗的方式,今後將加以檢討。
出現雜交或混雜的情況與有出現混雜與雜交之虞的情況發生時,許可種植者須直接採取防止其擴大等的必要措施,同時迅速向首長報告混雜與雜交情況及緊急實施措施內容等,遵從首長的指示。 又,許可種植者有查明發生混雜與雜交原因的責任,同時,為了不產生生產上與流通上的混亂,有迅速進行應對的義務。
(11 )勸告(條例第14條相關) 首長由防止混雜與雜交的觀點認為必要時,能向許可種植者勸告使其採取必要措施。 許可種植者無正當理由不聽從其勸告,不採取勸告措施時,首長可向許可種植者發佈應採取與勸告措施同等措施之命令。
(12 )撤銷許可等(條例第15條相關)
許可種植者違反下列事項的任一項時,首長可由防止混雜與雜交觀點撤銷、變更許可,變更附加許可條件,或追加新條件。
另外,上述戊的情況,因其判斷需要科學上的知識,可聽取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門: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的意見再進行判斷。 又,撤銷許可後尚持續種植,等同未經許可而種植,將成為罰則對象,故須留意。
許可種植者違反任一下列事項時,首長由防止混雜與雜交觀點,可命令中止種植。 甲 違反下列條例規定時 1) 採取監控措施之義務 2) 於意外事件中遵從首長指示之義務 乙 即使遵從許可進行種植,因環境變化與科學知識的充實,被認定無法防止混雜或雜交時 另外,上述乙的情況,因其判斷需要科學上的知識,與上述①相同,可聽取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門:防止基因轉殖作物混雜等)的意見再進行判斷。
許可種植者違反任一下列事項時,首長由防止混雜與混雜觀點,可命令使其採取變更雜交混雜防止措施等必要措施。
另外,上述乙的情況,因其判斷需要科學上的知識,與上述①、②相同,可聽取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門: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的意見再進行判 斷。
(13 )手續費(條例第16條相關) 欲取得種植許可、或其變更許可時的許可申請手續費,作為調查審議的經費,必須用北海道繳費單繳納以下手續費。 ① 關於新規許可的手續費 每件31萬4760日元 ② 關於變更許可的手續費 每件21萬980日元 另外,與最近的種植許可為相同內容,連續種植的情況,因可省略一部份調查審議必要事務,故其手續費金額每件11萬2120日元。
具體而言,記載於取得種植許可的申請書上的下列事項須與申請內容一致。 ① 申請者姓名與住址(法人的話,則是名稱、代表者的姓名與主要事務所的所在地) ② 種植的目的 ③ 欲種植基因轉殖作物及其種類 ④ 田區等的所在地 ⑤ 田區等的構造及規模 ⑥ 防止混雜混入措施 ⑦ 為確認混雜有無的方法 ⑧ 取得、管理與搬運種子或種苗的方法 ⑨ 該當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作業方法 ⑩ 該當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作業所需的機械、器具與設備的現況 ⑪ 收成物的搬運、管理、出貨與使用方法 ⑫ 關於該當開放性一般種植管理的體制 ⑬ 緊急應對方法。
而且,基因轉殖作物種植結束之日與重新取得許可欲開始種植之日中間未滿一年,並且,其間不得種植其他作物為其條件。 另外,累計進行申請書審查的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與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部門會議的召開費用、申請田區等的現場調查費用等之後再決定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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