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基改共存

條例

北海道
新潟

 

準則

京都
岩手

茨城
兵庫
徳島

 

 

東京
滋賀

 

  GMO面面觀網站

 

 

兵庫   

網頁  http://web.pref.hyogo.jp/af11/af11_000000021.html

  印刷版      

 

關於基因轉殖作物種植等的指導原則

1886

2006331 兵庫縣農業局局長公告

第一 認識現狀

基因轉殖技持續被運用在各個領域,而在農業領域中亦被視作將為未來的農業生產帶來莫大的助益。

基因轉殖物與食品 ,已經由「關於規範基因轉殖作物等之使用以確保生物多樣性之法律」(以下稱為「日本生物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衛生法」等法源的科學性評價確認其安全性,且確認過安全性的作物與食品均以得到認可,可在國內種植與利用。

再者,關於使用基因轉殖作物食品的標示,依據「農林產品標準及適當表示法」(以下稱為「JAS法」)等法源,該食品有標示的義務,以讓消費者得以選擇

然而,關於基因轉殖作物與食品,消費對於長期攝取是否影響健康,種植該種作物是否會環境造成傷害等事項感到疑慮,而生產者則憂心若由於基因轉殖作物與一般作物雜交或者在出貨流通時相混雜的話,將會在生產及流通上引起混亂,並會造成產地品牌價值低落。

基於以上的狀況,縣政府有必要在種植基因轉殖作物方面採取必要的努力措施,以確保消費者與生產者雙方均感到安心。

 

第二 基本方針

首長為了要確保消費者以及生產者對縣產農作物感到安心,依據如下所揭示之方針採取必要的努力措施。

 (1)針對基因轉殖作物的種植,為了要防範生產流通上的混亂於未然,將施行適切的指導,以進行必要的種植管理。

 (2)關於基因轉殖作物的流通販賣以及以基因轉殖作物為原料之加工食品的製造販賣,為利於消費者對食品的選擇,將對食品的標示行監督指導,以期標示的正確合理。

 

第三 定義

1 在本指導原則中,所謂的基因轉殖作物,乃指被認可為符合「日本生物安全法」第四條之第一種使用規定的作物。

2 在本指導原則中,所謂的田區,乃指縣內的水田,旱田,樹木園,以及牧草地。

3 在本指導原則中,所謂的基轉殖作物生產者,乃指計畫在縣內的農地計畫種植基因轉殖作物者或是已經種植者。

4 在本指導原則中,所謂的國家實驗準則,乃指「核准進行第一種使用之基因轉殖作物種植實驗準則 (農林水產省於2004224日制定)」。

5 在本指導原則中,所謂的同種栽培作物,乃指在國家實驗準則附表中所規定之可能與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的同種栽培作物與近緣栽培作物。

 

第四 推動指導方案體制

關於指導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首長將與縣內的農民團體鄉鎮以及農會等相關人士進行合作以期有效地推動指導方案

 

第五 收集資訊

首長將與相關人士合作,針對基因轉殖作物生產者的生產計畫與生產狀況等進行資訊的收集。

 

第六 提交種植計畫

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在播種或是定植到田區的前一個月之內,將記載以下事項的種植計畫書(附件所記第一號樣式),經由管轄計畫種植之田區所在地的縣民局提交給首長。

  (1)田區所在

 (2)種植作物與品種名稱

 (3)種植面積

 (4)種植期間

 (5)與地區居民達成協議的方法

       (6)防止雜交,混雜的措施

       (7)收成物的處理

 

        在計畫種植基因轉殖作物之田區的鄰近地區,若有生產同種栽培作物之種子或種苗的田區,或是有機生產同種栽培作物的情況,首長將向生產者要求不得種植基因轉殖作物。

 

第七 事前協議的達成

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在播種或是移植到田區之前 ,事先向地區居民說明種植計畫的內容以取得同意。

 

第八 實施防止雜交,混雜的措施

1 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依據國家實驗準則的內容,當實施防止基因轉殖作物與同種栽培作物雜交以及收成物相混雜的措施。

儘管實施前項所述的防止措施仍發生雜交或相混雜的情況時,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在追究原因的同時,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九 提交報告書

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在結束種植之後的一個月之內,當向首長提交記錄第六條所示之各項實際成果的報告書。

 

第十 確認實施狀況

首長在必要時,將確認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實施第七條及第八條措施的實施。

 

第十一 要求中止種植

1 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在未提交第六條的種植計畫便行種植,或是依據第十條進行實施狀況確認的結果,發現基因轉殖作物隻生產者未採取完善的防護措施便種植基因轉殖作物時,首長將要求中止種植。

基因轉殖作物之生產者不應允前項所述之中止種植的要求時,首長將向該生產者勸告中止種植 ,若仍不聽從則將會將該生產者的姓名公佈在縣政府的網站等媒體上。

 

第十二 公佈種植計畫書等

首長將會將第六條計畫書以及第九條報告書的內容公佈在縣政府網站等媒體上。

 

第十三 徹底執行對收成物的標示

對於流通販賣縣內收成之基因轉殖作物者,以及使用基因轉殖作物為原料製造販賣加工食品者,當依據JAS法與食品安全法在產品上做出標示。

首長在必要時,將確認前項所述之標示的執行情形。

3 在確認前項所述之執行情行後發現有標示不實的情況時,首長將依據JAS法與 食品衛生法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四 提供資訊與促進理解

首長在簡明易懂地向縣民提供基因轉殖技術與作物等資訊的同時,將會進行行政,消費者,與生產者三方面的溝通。

 

第十五 檢驗指導原則

首長將會依據社會情勢的變化與本指導原則的實際施行狀況進行檢驗,若有應修改之內容,將會進行檢討修訂。

 

第十六 其他

除了本指導原則所訂定之項目之外,農業局局長將會依據指導原則執行上的需要有所增減修訂。

 

附則

本指導原則從200641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第一號樣式

兵庫縣縣長先生/女士

 

地址;

 

姓名

 

聯絡處電話

基因轉殖作物栽培計畫書(報告書)

1.田區地點(記錄地號)

2.栽培作物暨品種名

3.栽培面積

4.栽培期間

5.與地區居民達成協議的計畫(實際成果)

 

時間

地點

達成協議的方法

對象

 

 

 

 

 

 

 

 

 

 

 

 

 

6.防止雜交混雜措施

(1)   防止雜交措施

      (2) 防止混雜措施

 7.收成物的處理

 (記錄收成物廢棄,出貨等的處理計畫(實際成果),若出貨則要記錄出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