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道
(網頁
http://www.pref.hokkaido.lg.jp/ns/shs/shokuan/conf-gmjourei.htm)
解說
(另見:條例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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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防止雜交混雜措施基準
1• 遵守雜交混雜防治措施之基準
開放性種植基因轉殖作物時,為防止和周圍一般農家等種植之一般作物產生雜交或混雜,須遵守條例所訂之防止雜交混雜措施基準。
條例要求已申請或取得許可之防止雜交混雜措施符合以下基準,由食品安全安心委員審查其內容,須妥善維持此許可(若是開放性試驗種植則為已申請)之防止雜交混雜措施。
依防止雜交混雜措施基準,現在(平成17年9月
西元2005年)以稻、大豆、甜菜、玉米、油菜籽5種作物為對象,規定防止雜交措施,防止混雜措施等遵照事項。
2 • 雜交混雜防治措施之基準
( 1 )對象作物
基因轉殖作物之開放性種植防止雜交混雜對象作物,以稻、大豆、甜菜、玉米、油菜籽5種作物為對象。
由於判斷此5種作物今後在北海道內種植之可能性很高,且為依日本生物安全法之第一種使用規章等已認可之作物,因此視為對象作物。
再者,此五種作物之外之其他作物,依日本生物安全法之第一種使用規章等之認可申請狀況或北海道內種植的可能性,依規定向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部會)諮詢,重新討論。
( 2 )防止雜交措施
依條例,為防止和表一所示之周圍一般作物或野生植物、雜草之間的雜交,規定須採取以下措施。
①採取隔離距離之防止雜交措施
採取隔離距離之防止雜交措施時,種植基因轉殖作物之田區等和表1所示之同種作物(包含已雜草化者)及有可能發生雜交之野生植物(以下稱為「同種作物」)之間,須保持表二所示之「應隔離距離」。
再者,防止雜交措施以保持表二所示各種作物之「應隔離距離」為其基本。
②隔離距離以外之防止雜交措施
基本上依上述①實施雜交防治措施,但在無法達到隔離距離的情況下,應努力保持最大限度隔離距離,並實行下列其中一項隔離距離以外之防止雜交措施,或搭配實行複數措施。
此種情況下,規定由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專門部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部會)基於科學觀點進行綜合討論,採納其意見,由北海道政府決定是否許可或針對申請下達措施命令等。
甲 開花之前摘除花朵、除去植物體等,其他防止花粉產生之措施
乙
開花前進行去雄、開花期藉由套袋、覆蓋防風網或防蟲網、溫室栽培等,其他防止花粉散播之措施
丙
種植時使花期不同時及其他時間上的隔離措施
例如種植基因轉殖稻而隔離距離最遠只能取到200公尺時,藉由設置防風網防止花粉散播,規定其效果經北海道食品安全安心委員會(防止基因轉殖作物雜交等部會)進行綜合判斷,由北海道政府決定是否許可或針對申請下達措施命令等。
③策劃制定防止雜交措施基準之觀點
策劃制定防止雜交措施基準方面,策劃制定上述①之採取隔離距離之防止雜交措施之想法,乃以農林水產省之試驗種植準則或北海道內調查等資料為基準所策劃制定。
【設定隔離距離之觀點】
<稻>・
北海道內實況調查150m×2(安全率):300m以上
或者・
農林水產省試驗種植準則26m×2(安全率)移植時使抽穗期之時間差在兩週以上者,52m以上
<大豆>・農林水產省試驗種植準則10m×2(安全率):20m以上
<玉米>・農林水產省試驗種植準則600m×2(安全率):1200m以上
<油菜籽>・農林水產省試驗種植準則600m×2(安全率):1200m以上
並且設置防蟲網,採行其他防止因授粉昆蟲導致花粉散播之措施
<甜菜>・北海道內文獻資料1080m×2(安全率):2000m以上 |
採用農林水產省試驗種植準則之理由為,本準則所示依作物別訂定之防止雜交隔離距離(稻、大豆、甜菜、玉米、油菜籽),乃基於國內外多種條件下所得到之科學資料或專家之判斷所策劃制定,一般認為是不會產生雜交之距離。在現狀下判斷為重要資料而採用。
採用北海道內調查等資料之理由,由於此資料是對應北海道內氣象狀況或種植狀況之資料,判斷對於策劃制定基準有其重要性,因此一併採用。
稻方面,以栗澤町所實施之「糯稻採種圃之粳稻混雜實況調查(北海道農會)」,作為北海道內調查資料,根據此資料,報告指出粳稻品種與糯稻品種之雜交之情形,最遠達距粳稻品種150公尺處。
甜菜方面,根據「甜菜種子生產(採種種植)之現狀((財團法人)甜味資源振興會)」距離1080m遠處之調查資料(北海道農會)報告,其記載關於採種生產,在平地預估安全距離為2000m。
再者,如同前頁表「設定隔離距離之觀點」所記載,設定隔離距離時乘上安全率,是由於設想氣候條件、地理條件、種植規模等等北海道內種植之所有狀況,判斷以現在科學資料來設定隔離距離,可說是並不充分,而安全率是以現狀可信度最高之雜交率等資料為基礎,因此藉由乘上安全率來提高防止雜交的準確性。
再者,設定隔離距離時所採用農林水產省之試驗種植準則
○是以種植於試驗研究機構用地內為前提
○預想為較小規模面積之種植
○作物(玉米、油菜籽)之中,在大規模種植的情況下,視為有資料顯示花粉散播比試驗種植準則所設定之隔離距離還遠。
由於以上各點,條例規定,為了謀求徹底防止雜交,將預定大規模種植一般種植之農家列入對象,或者北海道內地理條件氣象條件等也列入考慮,因此判斷有必要乘上安全率。
再者,北海道內資料再乘上安全率之理由為,原資料數值為確認有雜交等發生之距離,未至確定雜交界限之距離等等,因此規定乘上安全率。
關於水稻,併記隔離距離以外之防止雜交措施,若只採行隔離距離防止雜交,則採用北海道內資料所設定之300m以上隔離距離,但與時期上的隔離合併實施的情況下,則採用農林水產省試驗種植準則所設定52m以上之隔離距離。
再者,油菜籽為蟲媒花,可推斷經由授粉昆蟲傳播花粉,因而判斷只採行隔離距離之防止雜交措施不夠充分,因此須合併採行防止花粉散播措施。
( 3 ) 防止混雜措施
為防止混入一般作物之種子或收成物之中,須採行以下全部措施。
①基因轉殖作物之種子或種苗(以下稱為「種子等」)和其他作物之種子等,須分類管理。基因轉殖作物之收成物和其他作物之收成物,須分類管理。
②基因轉殖作物進行播種、育苗及定植時,須避免使之混入其他作物種子之中。
③由管理基因轉殖作物種子等之場所搬運到種植田區時,須避免將種子等掉落在種植其他作物之田區。
④須避免基因轉殖作物之種子等或收成物藉由鳥獸食害而擴散。
⑤種植基因轉殖作物等相關作業所使用之機械器具及設備(以下稱為「機械器具類」),須自下列措施中擇一採行。
甲種植基因轉殖作物等相關作業,須使用專用之機械器具類。
乙每次進行種植基因轉殖作物等相關作業時,須分解後洗淨及清掃。
⑥須避免土壤或該基因轉殖作物附著於種植基因轉殖作物等相關作業所使用之機械器具類、從事種植作業者的衣物或鞋子,而流出該種植田區外。
⑦基因轉殖作物收成時,及將基因轉殖作物之收成物由該種植田區運往管理場時,須避免收成物掉落在該種植田區及種植其他作物之田區。
⑧種植結束之後須對基因轉殖作物採行以下措施。
甲基因轉殖作物之收成物以外部份,全部翻埋入該種植田區,藉由燒田等其他措施防止植物體重新生長。
乙採行甲措施,由該種植田區向外運出時,須避免該基因轉殖作物掉落在其他區域。
⑨即便已採行⑦和⑧之措施,而基因轉殖作物自然地發芽等,產生植物體重新生長之情況下,須在開花前採取拔除該植物等適當處理措施。
⑩該開放性種植結束後一年之內,欲在該種植田區種植同種之一般作物時,為了避免產生雜交或混雜,須自下列措施中擇一採行。
甲、開花前除去該開放性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
乙、基因轉殖作物收成後,立刻焚燒該種植田區表面。
丙、基因轉殖作物收成後,立刻消毒該種植田區之土壤,藉此使殘留於該種植田區之種子無法發芽。
⑪視為監控措施,關於所種植之同種一般作物等,實施①及④和收成物相關部分,並採取措施⑤到⑨。
①
須設置招牌或其他標示,標明此為種植基因轉殖作物田區,外人禁止進入。
( 4 ) 注意事項
條例規定,有義務考量開放性種植基因轉殖作物田區之地理、自然條件及其他地方特性,實施防止雜交混雜措施。
再者,同樣須考量該基因轉殖作物之特性。
依照此項,即使符合條例所定之防止雜交混雜措施基準,有時仍需配合地方特性或作物特性等,採取新的防止雜交混雜措施,務必留意。
【表一】 |
基因轉殖作物 |
同種作物(含已雜草化者) |
有可能與之雜交的
野生植物 |
稻 |
稻(Oryza
sativa
L.) |
稻(Oryza)屬植物 |
大豆 |
大豆(Glycine
max
L.、寬葉蔓豆Glycine
gracilis
Skv.) |
大豆(Glycine)屬植物 |
甜菜 |
甜菜・飼料用甜菜・食用甜菜・恭菜(Beta
vulgaris
L.) |
甜菜(Beta)屬植物 |
玉米 |
玉米(Zea
mays
L.)、大芻草(Zea
mays
subsp. mexicana) |
玉米(Zea)屬植物 |
油菜籽 |
西洋油菜等(Brassica
napus)、白菜(Brassica
rapa L. var. glabra Regel)・蕪菁(Brassica
rapa)
・小松菜(Brassica
rapa
var. peruviridis)・青江菜(Brassica
rapa var. chinensis)・等蕪菜類(Brassica
rapa)、芥菜(Brassica
juncea)・高菜(Brassica
juncea var.
integlifolia)等(Brassica
juncea)、芥藍(Brassica
alboglabra) |
蕓苔(Brassica)屬植物 |
【表二】 |
基因轉殖作物 |
和同種作物之間
應隔離距離 |
左項之附帶條件 |
稻 |
300m以上 |
|
52m以上 |
符合以下必要條件
1 距該田區300公尺之範圍內,移植時確保抽穗期(抽穗達總數之40%~50%之日期)之時間差在兩週以上(比所種植之稻子中最早抽穗者抽穗早於兩週以上,或比最晚抽穗者晚兩週以上)
2 抽穗期之時間差無法達到兩週以上者,應採行防止花粉產生或花粉散播之措施 |
大豆 |
20m以上 |
|
甜菜 |
2000m以上 |
|
玉米 |
1200m以上 |
|
油菜籽 |
1200m以上 |
設置防蟲網、採行其他防止因授粉昆蟲導致花粉散播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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