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申報,應提出之申報書樣式為附錄第5款格式。
條例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事項如下所記。
(1)
管理研究員之住址、姓名、電話款碼、所屬單位及職務名稱
(2)
該試驗研究機構中配置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研究員(不含管理研究員)之住址、姓名、所屬單位及職務名稱
(3)
根據規範欲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之日本生物安全法
第4條第1項之認定、基於食品衛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安全性審查、以及基於飼料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安全性之確認狀況
(4)
種子或種苗之取得、管理及搬運方法
(5)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之操作方法
(6)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操作必要之設施與機械器具類之現狀,及資金收支計劃
(7)
收成物之搬運、管理、使用及搬運方法
(8)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結束後該研究田區之使用方法
(9)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之管理體制
(10)
緊急時之應對方法
條例第17條第2項所規定之文件如下所記。
(1)
該基因轉殖作物之第一種使用規章及生物多樣性影響評鑑書
(2)
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研究員履歷表及同條第2項所記畢業學校之證明文件
(3)
下列設施之簡圖及標示其構造及規模之配置圖
甲
進行基因轉殖作物研究之設施
乙
管理種子或種苗之設施
丙
管理該開放性試驗種植操作所使用之機械器具類之設施
丁
清洗機械器具類及清洗從事該開放性試驗種植操作者之衣物與鞋子之設備,及清掃之設備
戊
管理收成物之設施
(4)
標示機械器具類構造之文件
(5)
研究田區土地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6)
非擁有前項土地所有權狀時,證明擁有使用此土地之使用權文件
(7)
於第5款土地進行開放性試驗種植,必須接受其他行政機關之許可、認可或其他處分時,證明受到處分之文件或可能受到處分之相關文件
(8)
能夠確認試驗研究機構之資產狀況之文件(法人的情況下,則為最近之年度事業財產目錄及借貸對照表)
(9)
若為法人的情況下,各種法人的相關章程及其他標示法人之目的、組織及營運方式之文件,以及該法人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