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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       (網頁  http://www.pref.hokkaido.lg.jp/ns/shs/shokuan/conf-gmjourei.htm)

細則         (另見:條例   解說)

北海道基因轉殖作物種植所致的雜交防止條例實施規則公佈於此。

平成172005﹚年99

北海道首長  高橋  晴美 

 

北海道基因轉殖作物種植所致的雜交防止條例實施規則

1(主旨)

此規則為關於北海道基因轉殖作物種植所致的雜交防止條例(平成172005﹚年北海道條例第10款,以下稱作「條例」)實施時必要  事項之規定。

2(試驗研究機構之必要條件)

條例第2條第4款丙之規則所定之必要條件如下所記。

 (1) 應配置專門從事實驗研究之研究員2名以上。

 (2) 擁有能夠將基因轉殖作物與一般作物分隔種植、管理及研究之設施(包含持有非擁有權之租借權而使用之場所)。

前項第1款之研究員,須為根據學校教育法(昭和221974﹚年法律第26款)所設立之大學或高等專科學校中修習生物學或農學課程畢業者,或擁有同等以上學歷且具有2年以上基因轉殖技術相關之實務經驗者。

3(開放性一般種植之許可申請)

 

條例第5條第1項之申請書,其格式為附錄第1款格式。

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款所規定之事項如下所記。

 (1) 管理負責人的住所、姓名及電話款碼

 (2) 根據欲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之規範基因轉殖生物之使用以確保生物多樣性之法律(平成152003﹚年法律第97款,以下稱作「日本生物安全法」)第4條第1項之認定、基於食品衛生法(昭和221947﹚年法律第233款)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安全性審查、以及關於飼料安全性之確保及品質改善之法律(昭和281953﹚年法律第35款,以下稱作「飼料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安全性之確認狀況

 (3) 種子或種苗之取得、管理及搬運方法

 (4) 該開放性一般種植之操作方法

 (5) 該開放性一般種植操作必要之機械、器具、設備(以下稱作「機械器具類」)、設施現狀及資金收支計劃

 (6) 收成物之搬運、管理、出貨及使用方法

 (7) 該開放性一般種植結束後該農場之使用方法

 (8) 該開放性一般種植之管理體制

 (9) 緊急時之應對方法

條例第5條第2項所規定之文件如下所記。

 (1) 該基因轉殖作物之日本生物安全法 4條第1項中規定之第一種使用規章(以下稱作「第一種使用規章」)及同條第2項中規定之生物多樣性影響評鑑書(以下稱作「生物多樣性影響評鑑書」)

 (2) 下列設施之簡圖及標示其構造及規模之配置圖

  管理種子或種苗之設施

  管理該開放性一般種植操作所使用之機械器具類之設施

  清洗機械器具類及清洗從事該開放性一般種植操作者之衣物與鞋子之設備,及清掃之設備

  管理收成物之設施

 (3) 標示機械器具類構造之文件

 (4) 田區土地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5) 非擁有前項土地所有權狀時,證明擁有使用此土地之使用權文件

 (6) 於第4款之土地進行開放性一般種植,必須接受其他行政機關之許可、認可或其他處分時,證明受到處分之文件或可能受到處分之相關文件

    (7) 能夠確認申請者之資產狀況之文件(若為法人的情況下,則為最近之年度事業財產目錄及借貸對照表)

    (8) 若為法人的情況下,各種法人的相關章程及其他標示法人之目的、組織及營運方式之文件,以及該法人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4(說明會之舉辦)

條例第6條第1項(包含準用於條例第10條第2項及條例第19條第1項之情形)之規定如下所記。

 (1) 欲進行基因轉殖作物開放性種植(以下稱作「開放性種植」)之田區、研究田區或提供該開放性種植操作使用之設施,與其土地或道路鄰接之田區或研究田區(包含馬路或航道兩旁的田區或研究田區),在此田區進行一般作物種植者(不含條例第6條第1項中的首長規定範圍內一般作物種植者)

 (2) 委託他人進行該開放性種植操作的情況下,其委託對象

    (3) 該開放性種植作業中使用之設施或機械器具類是與他人共同使用的情形下,其共同使用對象

 (4) 該開放性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之出貨對象

 (5)  直接收購欲進行該開放性種植者及條例第6條第1項之首長規定範圍內一般作物種植者所生產之一般作物收成物者

 (6) 欲進行該開放性種植者非擁有進行該開放性種植之田區或研究田區之土地時,該土地之所有者

 (7) 條例第6條第1項之首長規定範圍內一般作物種植者(包含欲進行該開放性種植者)非擁有進行該開放性種植之田區或研究田區之土地時,該土地之所有者

條例第6條第2項(包含準用於條例第10條第2項及條例第19條第1項之情況,下述亦然)所定之事項如下所記。

  (1) 因天災、交通中斷或其他無法預測之事態,而無法舉辦說明會之情況

 (2) 說明會舉辦者以外的人故意妨礙說明會之舉辦,而確定無法順利召開說明會之情況

根據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之告知,應以下列所記任一方法進行

  (1) 將該項許可之申請內容中與時事相關事項刊登於日報上

 (2) 除了前款所記事項之外,將該項許可之申請內容告知民眾之方法應為首長認定適當之方法。

5
 (許可事項之變更許可)

10條第1項之許可申,應提出之申請書樣式為附錄第2款格式。

1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輕微變更如下所記。

  (1) 該開放性一般種植之栽種面積縮小

 (2) 種植時期縮短(不含廢止該開放性一般種植之情況)

6(許可事項之變更申

條例第11條(包含準用於條例第19條第2項之情況)規定之申,應提出之申書樣式為附錄第3款格式。

7(開始作業之申

條例第12條(包含準用於條例第19條第2項之情況)規定之申,應提出之申書樣式為附錄第4款格式。

 8(管理負責人之職務)

 

條例第13條第2項(包含準用於條例第19條第2項之情況)規定之職務如下所記。

  (1) 應掌握該開放性種植之實施狀況

 (2) 應告知進行該開放性種植作業者其種植內容及遵守事項等。

 (3) 為確實實施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到第5款所記事項,應整備其管理體制,並與進行該開放性種植作業者保持聯絡及調度人員。

9(開放性試驗種植之申報)

 

根據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申報,應提出之申報書樣式為附錄第5款格式。

條例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事項如下所記。

  (1) 管理研究員之住址、姓名、電話款碼、所屬單位及職務名稱

 (2) 該試驗研究機構中配置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研究員(不含管理研究員)之住址、姓名、所屬單位及職務名稱

 (3) 根據規範欲種植之基因轉殖作物之日本生物安全法 4條第1項之認定、基於食品衛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安全性審查、以及基於飼料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安全性之確認狀況

 (4) 種子或種苗之取得、管理及搬運方法

 (5)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之操作方法

 (6)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操作必要之設施與機械器具類之現狀,及資金收支計劃

 (7) 收成物之搬運、管理、使用及搬運方法

 (8)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結束後該研究田區之使用方法

 (9)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之管理體制

 (10)  緊急時之應對方法

條例第17條第2項所規定之文件如下所記。

  (1) 該基因轉殖作物之第一種使用規章及生物多樣性影響評鑑書

 (2) 2條第1項第1款之研究員履歷表及同條第2項所記畢業學校之證明文件

 (3) 下列設施之簡圖及標示其構造及規模之配置圖

  進行基因轉殖作物研究之設施

  管理種子或種苗之設施

  管理該開放性試驗種植操作所使用之機械器具類之設施

  清洗機械器具類及清洗從事該開放性試驗種植操作者之衣物與鞋子之設備,及清掃之設備

  管理收成物之設施

  (4) 標示機械器具類構造之文件

 (5) 研究田區土地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6) 非擁有前項土地所有權狀時,證明擁有使用此土地之使用權文件

 (7) 於第5款土地進行開放性試驗種植,必須接受其他行政機關之許可、認可或其他處分時,證明受到處分之文件或可能受到處分之相關文件

    (8) 能夠確認試驗研究機構之資產狀況之文件(法人的情況下,則為最近之年度事業財產目錄及借貸對照表)

    (9) 若為法人的情況下,各種法人的相關章程及其他標示法人之目的、組織及營運方式之文件,以及該法人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10(變更事項之申報)

18條第1項規定之申報,應提出之申報書樣式為附錄第6款格式。

條例第18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輕微變更如下所記。

  (1)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之栽種面積縮小

 (2) 縮短種植時期(不含廢止該開放性試驗種植之情況)

11(身分證明書之格式)

條例第22條第2項之標示身分之證明書,其格式為附錄第7款格式。

   附  

  此規則於平成182006﹚年11日開始實施

  根據條例附則第5項規定之申請,應提出首長規定之申請書進行申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