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申報,須依照附錄第5款之形式。
條例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事項,定為下列事項。
(1)負責管理人的地址、姓名、所屬單位、職稱及緊急聯絡方式
(2)該試驗研究機構設置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研究員(不包含負責管理人)的地址、姓名、所屬機構及職稱
(3)欲栽種之基因轉殖作物相關法第4條第1項之認可,基於食品衛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安全性審查,及飼料安全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關於安全性之確認情況
(4)取得、管理及搬運種子或種苗之方法
(5)該開放性試驗種植相關作業之時程、工程及方式
(6)該開放性試驗種植相關作業所需要之機械器具類、設施現況、資金收支計劃
(7)
取得、管理及搬運收成物之方法
(8)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結束後該研究農場之用途
(9)
該開放性試驗種植之相關管理體制
(10)緊急情況下之因應措施
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可確認文件,定為下列文件。
(1)記載具體防止雜交混雜措施之文件
(2)
關於實施確認措施方面,可確認擁有實施該確認措施相關區域內之土地或設施之所有權及其他使用及收益目的之權利者(申請者除外)全員同意之文件。
(3)確認措施結束之前,關於隔離並保管栽種於防止混雜範圍之內和該基因轉殖作物同種之一般作物(除為了確認措施所栽種以外)之收成物,可確認擁有該同種一般作物收成物之所有權及及其他使用及收益目的之權利者(申請者除外)全員同意之文件。
條例第17條第2項其他規定之文件,定為下列文件。
(1)
該基因轉殖作物相關之第一種使用規章及生物多樣性影響評估報告
(2)第2條第1項第1款之研究員履歷及同條第2項所刊載之畢業學校證明
(3)
下列設施之簡圖及標示其構造和規模之構造圖
甲、進行基因轉殖作物相關研究之設施
乙、管理種子或種苗之設施
丙、管理該開放性試驗種植相關作業所使用機械器具類之設施
丁、洗淨、清掃機械器具類及從事該開放性一般種植相關作業者之衣物鞋子之設施。
戊、管理收成物之設施
(4)
標示機械器具類構造之文件
(5)研究農場相關土地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6)
沒有前款土地之所有權時,證明其土地使用權之文件
(7)
於第5款之土地進行開放性試驗種植時,必須得到其他行政廳之許可、認可或接受其他處分時,關於正在接受處分或預計接受處分之文件
(8)
可確認試驗研究機構資產狀況之文件(若申請者為法人,則為最近事業年度之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
(9)
若申請者為法人,則須附上(社團法人之)章程、(財團法人之)章程、規約、其他標示法人之目的、組織及營運方式之文件,以及該法人之登記事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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