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我國相關法律                       

 

草案預告

項目符號 基因改造科技法草案公開說明    2005-12-21
「基因改造產品安全管理法」草案  2004-06-09 (草案本文)
 

相關法規

   
一般
科技基本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20046月修訂)           

   
植物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004 年 04 月 21 日)

第五十二條 

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入或輸出。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國外引進或於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田間試驗並經審查通過,並檢附依其申請用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

前項田間試驗包括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其試驗方式、申請、審查程序與相關管理辦法及試驗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因轉殖植物基於食品及環境安全之考量,其輸入、輸出、運送、推廣或銷售,皆應加以適當之標示及包裝;標示及包裝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田間試驗審查通過,而逕行推廣或銷售。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2005年7月7日公佈)

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2005/6/29訂定)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2005/6/29訂定)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2005/6/29修正)  

植物品種及種苗管理收費標準(2005/6/29訂定)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認可申請書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遺傳特性調查申請書件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生物安全評估申請書件

過期

 

基因轉移植物委託田間試驗作業要點(2000.12.18訂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因轉移植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2000.12.18修正)

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1998.05.02訂定)

簡介我國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相關管理規範

動物
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源輸出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   (2005 年1 月26 日訂定)
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2002 年 11 月 15 日 發布) 
   
食品
項目符號

行政院衛生署 關於基改食品的規範  (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基因改造食品與非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解釋

公告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90.2.22衛署食字第0900011746號)

食品如確有使用非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為原料,則標示「本產品使用『非基因改造』黃豆及玉米製品原料」屬符合規定。(91.5.20衛署食字第0910031572號)

如黃豆或玉米為非基因改造且僅為產品原料之一,則其標示之行為應指原料成分中之黃豆或玉米,故「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應標示於成分欄中黃豆或玉米原料之後;食品如不是或不含黃豆、玉米原料,不得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惟如有黃豆、玉米以外之已商品化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存在,則得標示上述字樣。所以,食品如果使用該項原料且非為基因改造,得依前述原則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92.1.9衛署食字第0910065718號)

食品成分欄標示「非基因改造大豆蛋白」,應有文件證明該原料係非基因改造。(92.4.10衛署食字第0920020479號)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