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移植物委託田間試驗作業要點
第 一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基因轉移植物隔離田間試驗及指定田間試驗之管理,特依據「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第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申請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應檢附下列表件,向本會申請:
(一)隔離田間試驗
基因轉移植物委託隔離田間試驗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基因轉移植物隔離田間試驗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基因轉移植物特性資料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二)指定田間試驗
已完成隔離田間試驗之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之基因轉移植物委託指定田間試驗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基因轉移植物指定田間試驗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
擬逕行申請指定田間試驗之國外引進之基因轉移植物特性資料說明書(格式如附件六)。
第 三 條 申請基因轉移植物商品化前之試驗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隔離田間試驗之基因轉移植物者,須檢齊申請單位生物安全評估證明文件及申請表件,經本會受理申請後,提交基因轉移植物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查,並應於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函覆申請人。審議小組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應提供適當數量種子或種苗,交由本會指定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於特定的隔離式基因轉移植物試驗田或溫、網室,進行隔離栽培之生物安全性評估試驗。申請人得與本會指定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合作進行生物安全性評估試驗。 (二)生物安全性評估試驗結果經審議小組審議核可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提出委託指定田間試驗申請,並另提供適當數量種子或種苗,交由本會指定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於試驗田或溫、網室,進行品系評估試驗。申請人得與本會指定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合作進行品系評估試驗。
第 四 條 被指定辦理基因轉移植物委託田間試驗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於審議小組核定期限內提出詳細評估試驗報告及建議,報請本會召開審議小組審議。
第 五 條 基因轉移植物指定田間試驗得與植物新品種名及權利登記之性狀檢定合併進行。
第 六 條 申請基因轉移植物委託隔離田間試驗或指定田間試驗者,應向本會指定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繳交委託試驗費,委託隔離田間試驗參考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委託指定田間試驗參考收費標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