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基改共存網 回目錄 基改、傳統與有機作物共存制度---英國政府說帖 (印刷版)
之五 136 政府GM政策明定,農部必須與關係者討論「如何補償非GM農民因非自身過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由GM方籌措所有補償資經費,而不是由政府或非GM方籌措。本章節將探討,補償經濟損失的機制與相關議題。 137 基本的議題為,非GM(傳統或有機)作物遭受污染,使GM成分高於歐盟的0.9% 標示標準,而必須以GM出售時,經濟是否遭受損失?對於受影響的農民,平白遭受損失並不公平,所以必須思考能適時發揮作用的補償機制。目前並沒有一個經過驗證的補償標準,也無法確定現行法律,是否能處理疏忽成的GM異花授粉。對於非GM農民來說,要找出合適的被告也是相當困難的事。這些因素使得GM與非GM農民都有不確定的風險。
一般假設 138 農部對於補償經濟損失的看法為,在非GM作物中只有GM成分超過0.9%時,才對農民進行補助。GM方並不喜歡超過法定標準就進行補助。對共存制度而言,不依照法定標準進行補助,對於制度的執行將造成困難。 139 農部正在考慮許多補償機制的基礎假設: · GM作物在英國有市場才會種植,所以非GM作物遭到污染(GM成分大於0.9%),也應該還有市場可以銷售。 · 在交易時非GM作物(有機與傳統)可以獲得比GM作物高的價位,是補償機制的先決條件。如果市場對於GM與非GM的反應相同(或GM作物能使消費者受益,並有較好的價格),則非GM農民無經濟上的損失,因而不需要進行補償。 · 如果共存措施確實的執行,非GM農民遭受GM污染,使作物的GM成分超過0.9%的機率將非常的低;另一方面,預期補償的金額相當的少(附錄B中的法規衝擊評估有明細)。稍後將說明可能受到的影響。 · 補償方案只適用於單一事件的直接經濟損失。
應接受何種經濟損失的申請? 140 在建立補償機制之前,必須清楚定義補償何種經濟損失。一般的經濟損失的定義為,將非GM或有機作物當成GM作物銷售時的差價。然而,還有許多額外的損失必須考慮。 作物價值的損失 141 如果農民種植的非GM作物,只能以GM作物販售,可能會遇到一個狀況,沒有GM的市場可以販售(例如:非GM農民種植甜玉米,而GM玉米只農作為青割品種,如此一來將沒有GM甜玉米的市場)。在這種狀況下,因為沒有GM市場可以銷售,可以預期遭受到的損失為非GM或有機的作物的價值。 142 歐盟在農場要銷售作物時,進行0.9%標示標準的檢查。農部希望能以農場種植的田區大小為依據,補償食用籽油菜、甜菜與甜玉米。因為農民以田區做為最小的銷售的單位,所以在討論非GM作物中的GM含量是否超過0.9%,與計算可能的經濟損失時,都田區為基本的單位。 143 以穗為單位販售的甜玉米,狀況比較複雜。較靠近GM來源的穗,GM成分可能會超過0.9%,但是離GM來源較遠的穗,GM成分可能不會超過0.9%,所以依然可以以非GM販售。要測量田區中哪些玉米GM成分超過標準,必須進行大量的測量,在實際的狀況中,無法做到這麼多的測試。同樣的,如果在靠近GM來源的穗上,偵測出GM成分超過0.9%,就認為整片田區的玉米都必須以GM販售,也是件不合理的事。因此農部建議,在測量GM含量的時候,應該大致依照下列要點: · 第一個測量的樣本,應該來自最接近GM作物第一列;假使結果顯示,其GM含量超過0.9%,接下來應該測量玉米田區中央穗的GM成分。 · 假使第二次測試顯示GM成分依然高於0.9%,則整片田將被視為「GM」;如果結果低於0.9%,則較遠的一半應以非GM販售,而較近的一半則以GM販售。 144 如果傳統(非GM)青割作物的GM成分超過0.9%,目前歐盟現行的法律,准許農民用GM作物餵食自家動物,而動物的相關產品(肉、奶和蛋)不需標示GM。這樣的結果並沒有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所以就不需要進行補償。如果農民簽訂使用非GM作物飼料的合約,則有經濟上的損失,但這結果主要是市場趨勢造成的,而不是政府法規引起的問題,所以農部認為,政府不需要負責提出補償方案(政府的立場是,共存協定只需要處理,歐盟0.9%標示標準造成的問題) 145 然而,歐盟有機標準不希望農民牲口的飼料,是GM成分超過0.9%的有機青割作物[1]。在這個狀況下,法規造成了經濟的損失,所以農部將會針對這個狀況,提出補償方案。 我們在估計作物經濟價值的損失範圍,是否正確?對於單穗玉米的問題,您有什麼看法?
額外的損失 146 非GM農民的作物受到影響後(GM成分>0.9%),除了作物本身的價值外,還可能有額外的損失。額外損失來自於測量受影響作物中的GM成分、將作物分開儲存、不能依原先計畫販售必須多花的時間去應變、額外的運送費用。關於這些,農部希望聽取意見,但是決定補償的範圍之前,必須合理的確定何種損失應包括在內,何種損失不需包括在內。 147 重申一個觀點,補償方案中包含越多種的損失,在操作上越複雜且容易造成官僚延宕的現象。界定作物價值損失時,應盡量簡潔明瞭,但是在額外損失方面,牽扯到許多因素,其中包括總金額。如果要補償額外損失,最好採用固定標準的金額(例如:作物每儲存一天),以盡量減少官僚延宕的現象。一個有效率的方案,使補償制度可以公正快速的執行,一般認為應該避免增加花費,如果一個案件需要進入法律程序,官僚延宕與其他不確定因素將會增加。 148 至於其他種類的損失,農部認為不應該包含在補償機制中。舉例來說,一個農民因為無法滿足長期合作的買家,而失去後續合約。如果非GM作物的農地附近有GM作物的生長,即使GM含量未超過標準,有些買家因此不購買這種非GM作物。相對的,農民可以採取預防措施,不種植特定作物,以避免因為鄰近GM作物,而不被市場接受。有機認證機構可能會撤銷農場或農地的認證。農部認為,這些損失都歸因於市場機制或是自願選擇,所以不應該包括在補償機制中,儘管這些損失依然尋求法律途徑的補償。 149 相信在供應鏈中也會發發生經濟損失。舉例來說,加工業如果不能兌現持續供應非GM作物的承諾,將遭受經濟上的損失。然而農部期望,農民與購買作物者能正常維持的合約,在供應鏈中也應該如此,在這種環境下,就沒有官方補償機制的需要。 補償機制是否應該包括持續或額外的損失?如果需要,為什麼需要?又該包括哪些?類似的案件如何發生?是否有其他型式的損失需要被考慮? 誰可以獲得補助?何種程補助標準才能使他們滿意?
150 嚴格的補助標準使補償方案公正的執行,而不被濫用。補償必須有所限制,非GM農民必須證明,他們的作物GM成分超過0.9%,不是因為本身的過失。非GM農民必須提供許多證據,例如: · 使用非GM種子(換句話說,使用歐盟標示標準的合格種子)。 · 已經確定受影響的作物,在傳統或有機市場中有較好的價格。 · 確實遵守共存制度規定(例如:確實的回應鄰近GM農民的通報,達成隔離間距的共識後,沒有修改種植計畫)。 · 在適合的實驗至中,採用認可的檢驗流程,測得GM成分超過0.9%。 151 這並不是完整的清單,但說明了需要何種證明。農部期望有一個審查流程,來審查補助申請的許可,包括了上訴與仲裁機制(見第168段)。 152 如果如上述設置審查流程,非GM農民在申請補助的時候,因為並不容易舉證,可能會遭到困難,這時應該取消補助,或是減少補助的金額?另外,也應該要考慮,在作物收成後,運出農場之前,依照作物被影響的程度來進行補助。 非GM農民申請補助的時候,應準備哪些證明?是否有特別的衡量標準未被注意到? 誰應該支付補償?
153 政府政策清楚的表示,GM方應負責所有的補償資金。但是有多種方式可以募集補償資金。
不遵守特定共存措施的GM農民 154 對於GM農民來說,負責鄰近作物遭受污染的賠償,是額外的負擔。這會使得他們需要配合共存措施。然而這並不包括,GM農民沒有過失但GM污染成分卻仍過高,或是無法判定過失在哪一方的狀況。
所有的農民皆種植GM作物 155 這將會使得責任分散至所有的GM農民上,然而,如此一來上述中,驅使GM農民遵從共存措施的誘因就變小了,且對於遵守共存措施的農民來說,並不公平。
GM種子公司 156 如果GM種子公司資助補償機制,會把GM方整個都捲入補償機制中。這將成為種子公司與GM農民的商業問題,市場價格將是影響能否承擔補償責任的關鍵。舉例來說,種子公司將提高種子價格來支付補償的費用。除此之外也應該在種子販售合約中增加規定,讓違反共存措施的GM農民支付部分補償費用。使種子公司承擔補償的責任,將驅使種子公司負責共存制度有效的運作。 157 補償的責任應該有所有的種子公司共同承擔,但需要探討一些細節問題,以確保公平性。舉例來說,責任應該依照市場規模來分配。販售較多GM種子的公司,應該要負起較多的責任。相對的,在許多案例中,我們可以區分,是哪間公司的種子造成補償申請。但是如此一來,補償責任的制度較複雜且不易執行。 GM方對於補償方式,是否還有其他替代方案?對於各個方案,是否還有質疑?或是正反意見?
尋求補助的可能選擇 158 考慮了上述問題後,農部根據受影響的非GM農民,尋求經濟上補助的想法,訂定了三個主要的方案。前提是,這些農民提出的案件數量與要求的金額都很少。目的在於提供一個簡單、明瞭且成比例的機制,使非GM農民申請,與GM方提供補助時,更加的方便。 方案一:根據現存法律尋求補償 159 原則上,非GM農民在遭受損失時,根據現行法律,都可以經由市民法院申請補償。法律允許非GM農民在受到損害時,可以根據忽視或侵犯隱私,提出侵權行為的控訴。然而GM「污染」所引起的忽視或侵犯隱私的問題,在現行法律並未出現過,無法確定是否可行。為了補償經濟損失,非GM農民必須提供所有權被傷害,且傷害造成損失的證據,或是沒有物質的損害(例如:經濟上的損失)。所以被告對非GM農民有責任,補償非GM農民的損失,是公平的,目前並不確定法院接受,非GM作物中出現GM成分是種傷害的看法。如果一個GM作物經過法定風險評估,才進行商業種植,可能會被視為是現行法律准許GMO種植,才會引起傷害。 160 如此一來,非GM農民很難界定誰才是被告。對於非GM與GM農民,這些因素造成了不確定性。所有的GM成分可能來自數個來源,如此一來對於非GM農民,想要分辨或是尋找負責的GM農民,將是難上加難。例如要證明對方並沒有依照共存制度的要求種植。 161 在AEBC共存可行性的報告中,也指出利用訴訟解決問題,對於農民來說,所花的時間與獲得的金錢,不成比例。這也會影響鄉村社會的社交。有鑑於此,該方案並不簡潔明瞭,農部與AEBC也都認為,如果共存發生爭議,農民並沒有資源進行訴訟。如果受害者不想使用補償方案,或是不滿意補償的內容,訴訟是最後的選項。 方案二:產業自願主導方案 162 GM方可以自願選擇設置補償機制。GM種子公司必須比GM農民負更多的責任,這樣的補償機制才會有效。補償機制必須有建立公信力的措施。自願性方案有許多好處。自願性方案的制度建立速度較快,且比法律制訂建立的制度更有彈性。GM產業也因此較願意監督GM農民,是否遵守共存措施。 163 自願補償的「章程」,由農民與產業組織SCIMAC共同發展,持續發展的話,可以行程產業主導的共存措施。SCIMAC的計畫為,GM種子公司建立一個章程,來解決非GM農民因為非自己的過失,而作物中GM卻超過0.9%的問題。預期可以選擇許多補償的方式,包括: · 直接更換受影響產品(即:作物替換)。 · 非直接更換受影響產品(例如:「實質上的」作物替換,將受影響產品,以原本可獲得的價格收購)。 · 直接現金補償。 · 「某種」補償。 164 SCIMAC根據供應的架構,希望補償措施,能盡量反映或建立在現有生產流程協定上,且SCIMAC認為單一的補償方式,無法在不同的狀況中,達到最高的效率。SCIMAC利用下的例子,說明利用供應機制進行補償的可能狀況: · GM種子的銷售狀況:植物育種公司與種子批發商在販售認證種子時,將給予證明書。證明書可以證明批發商已簽訂補償章程,只有在符合共存制度與補償措施的狀況下,才能販賣GM種子。 · Inter-professional agreements(IPA):IPA確認農民願意遵守,產業補償章程所規定的共存措施。GM種子只販售給簽訂IPA的農民。 · 農場保險方案:SCIMAC肯定作物保險方案的效果,因為其中包括了共存的風險。在補償章程中設立保險方案,參與保險的農民才能購買GM種子,這個方案值得考慮。 方案三:法定補償機制 165 如果產業不願意自行建立補償機制,或是提出的方案不被接受,政府有義務建立補償機制,其資金為GM方提供。如此可能需要立法,以確保GM方負責補償及下列: · 在特定期間負責支付補償。 · 建立判決補償申請的機構(具有命令付款的權力)及相關措施。 · GM方需負責整個流程的費用。 166 法定方案中,GM種子公司建立補償制度,以補償非GM農民在經濟上的損失。那可能的模式為: (i). 建立特定的機構,該機構可要求GM種子公司,直接付款給非GM農民。就表面來說,這是一個非常有吸引力的選項,因為在行政上很容易。如果補償申請通過了,將個別發放補償津貼。 (ii). 跟上述有些不同,政府扮演緩衝的角色。同上,依然需要特別的機構,進行審查申請的工作,如果申請通過,非GM農民將收到政府的補償。這可以確保農民的申請補助通過後,不會遭受惡意的拖延。政府將有權向相關種子種子公司,個別收取資金。 (iii). 建立特別的基金支付補償申請。農部最初的想法是,由種子公司依照GM種子銷售量的比例,出資成立基金。收集到的基金數目與GM種子銷售量有關,種子銷售量又與GM植株量有關。如果補助金額超過基金總額,將暫停或減少補助。如果基金有剩餘,將歸還多餘的基金。然而,基金需要預先籌措資金,在支付補助之前,基金裡的前無法做有效的利用,這也是問題。必須徵收足夠的基金,也使得這個方案的難度增加。 167.如果要採取法定補償機制,實行協定要盡量仔細,但目前還不需要進行細節的擬定。農部希望協定能盡可能的簡化,以方便農民申請補助,確保不會惡意拖延補償,且可減少作業時間與花費。農部在協定運作前,將針對細節進行諮商。 168.建立一個系統管理並評估申請的機構,有許多因素需要考慮,例如花費(關於單一申請與整體運作)、專業需求(包括法律專業)與獨立。這個機構必須能贏取信任,以乾淨透明的方式運作。這些要求可以透過制度的建立與程序化的仲裁達成。預期GM方將支付經營這個機構的費用。 169.關於經濟損失的程度,必須建立一個驗證制度來驗證。農部確定,以非GM與GM作物販售時的價差,作為補償的最高原則。如果在合約簽訂時,就規範了非GM作物受到影響時,要補償多少金額,這樣一來補償的金額,將無法與實際市面上,GM與非GM作物的價差相同。如果要在合約中事先明訂補償金額,農部建議,應該根據整年的平均,評估GM與非GM作物的價差。前提是,作物的價格在一年之中會有顯著不同,且GM與非GM作物之間,有明顯並持續的價差。有機青割作物的估價,則是用相同等級的青割作物來估算。雖然預期申請補償案件數量很少,總金額也不多,農部依然希望,能建立簡單的行政程序,來鑑定經濟損失的程度。例如檢驗費用之類的損失,農部希望補助合理且足夠的固定金額。
一般考慮 170.評估補助機制的可能選項後,依然有許多的事項尚未被考慮,要真正的實行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克服。例如第139段,農部認為實際上需要申請補助的案件不多,每個案件的金額也少。果真如此的話,成立一個專門處理審查補助的機構,似乎太小題大作。值得思考一個取代方案,以減少作業時間並減少其他花費。比較自願(產業主導)與義務(法律規定)方案後,前者較便宜,且更容易建立與執行。特別是,建立法律規定方案所費不貲,且需要通過新法律以採納該方案。
保險 171.在AEBC的報告建議,使用保險制度賠償GM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提供失較長期的保障。儘管農部對於保險市場的發展保持接受的態度,在中短期不會使用保險制度做為解決方案。因此,本文並不討論可能的保險市場發展。 你喜歡哪一個補償機制?為什麼?如果你喜歡法定補償機制,在第166段中的機制 中,你選擇哪一個? 回目錄 基改、傳統與有機作物共存制度---英國政府說帖
172 共存制度中有個問題,對於所有GM種植地點,是否應該採取公開登記?本段落將談及正反雙方的意見,並請關係者給予意見。 173 AEBC的共存可能性報告提到了,利用GM登記[2]與Royal Institute of Chartered Surveyors(RICS)之前公布的技術細節,達成網路登記的可能性。
歐盟態度 174 歐盟核准任何商業GM食物或飼料作物品種,都是依照規章(EC)1829/2003。規章中未要求, GM作物的種植地點,要公開登記。 175 非食物或飼料用途的GM作物栽培,依然根據指令2001/18/EC進行核准。指令文中31(3)(b),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公開登記的表格,以記錄商業GM作物的種植地點。公開登記所獲得的資訊,與現行的市場觀察機制做連結。當GM作物開始商業生產時,必須有觀察計畫,檢視先前風險評估所做的假設是否正確,並找出未被預測到的影響。將逐一分析每一計畫的細節,但是,不需在每一種植GM作物地點進行觀察。根據指令2001/18各會員國,自行決定登記資料的詳細程度。 176 各國在發展自己的共存制度時,可以參考歐盟執委會共存指導方針的所建議的公開登記事項,內容相當有用且值得考慮。
GM登記有何幫助? 177 登記制度應該包括下列事項: · 為何計畫在某地種植某種GM作物(預先通報體系) · 將要在某地種植 · 已經在某地種植(亦即:GM作物栽培已有長期歷史紀錄) 178 下列為要求GM公開登記的常見原因: · 提供清楚的GM來源資訊,以幫助農民適應共存制度。 · 建立清楚透明的GM作物地點(或是GM所種植的土地)確認系統。 · 讓相關人士,可以獲得相關資訊(例如:在自家花園種植作物的人、關心GM異花授粉現象的人、有機農民、一般農民、想要設置或經營自願性無GM地區的農民、想要知道土地之前是否種植GM作物的土地買家)。 179 反對GM公開登記的理由通常如下: · 農部的共存計畫並不需要公開登記制度,因為GM農民只需在種植GM作物時,通知鄰近農民。 · 除此之外,公開登記制度對於共存制度本身與執行方面,似乎一點幫助都沒有。通報措施可以取代登記措施,通報措施中GM農民需要登記自己的種植計畫,檢視鄰近非GM農民是否種植相同作物。然後GM農民必須檢查相同的作物之間,是否有足夠的隔離間距。使用登記制度與農民間直接溝通相比,前者較無效率。 · 普通商業品種與花園或小片公地植物的異花授粉,目前並沒有正式的法規可以處理,但是,GM作物一定要通過了健康與環境安全評估後,才會開放種植。法律之所以會保護非GM農民,是因為他們的作物超過了0.9%後,就必須標示「GM」,但是私人使用的植物,並不受到標示法律的影響[3]。因此,為了私人使用作物的安全,要求公開登記,是相當的不合理的。 · 如果土地買家想要知道,所買的土地是否曾經種植過GM作物,買家可以要求賣方出示明細。歐盟的可追溯與標示規定1830/2003,要求農民種植GM作物的記錄,需要留存五年。因此,為了瞭解是否種植過GM作物,而建立登記制度是不必要的。 · 公開登記制度可能會被濫用。政府公開GM種植地點的政策,已經幫助少數份子「摧毀」GM作物。如果商業GM作物種植數量增加,遭到相同破壞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農部掌握的情報指出,某組織計畫清除所有的GM作物。對於自由取得GM作物的種植地點一事,其合法性有待討論。 · 執行登記需要資金。RICS估計建立登記制度需要150,000歐元,每年需要40,000歐元維持運作。有比RICS便宜的方案可以選擇,但是經費依然是政府在推動登記制度的主要困難,不論是納稅人或是企業界都沒有理由要支付這款項。 180 只有證明確實與GM相關的人士能獲得資料,限制資訊的流通,是一個可行的替代方案。這個方案可以避免資訊被用在摧毀作物的用途上。公開登記制度應該公開提供種植相同作物的人,大略GM作物種植地點的資訊(例如以縣為單位)。經過審核的人士,方能申請詳細的地點。可以申請的人可能為,有機農民、小片公地的種植者與自願性無GM地區的農民。在通報制度規定的範圍內,種植可能會被GM污染的作物的團體, 也可以申請。 181 農部目前總結的看法,就花費與對農民的責任而言,政府並沒有理由要推動GM作物登記。除非登記能提供確實的利益,對於共存制度的運作有所幫助。政府的政策是合理的幫助共存制度,以達到歐盟法定標示與追溯的規定。另一方面,如果要使用登記制度需要另外立法,否則農部沒有理由要求GM作物的種植者進行登記。農部依然希望聽到關於這方面的意見後,再做決定。 如何在共存中增加作物登記制度?是否有其他的理由,以建立登記制度?登記制度與通報要求有何關係?如果登記制度建立了,是否需要將資訊公開?登記制度的資金來源?
186.政府GM政策要求農部,提供農民成立自願性無GM區域的準則。農部對無GM區域並不支持,也不認為有必要,因為本文中的共存制度,已經對所有的農夫提供安全的保障。可能有些民眾依然希望,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立無GM區域,農部將提供資訊幫助這些民眾。農部初步考慮提供下列資訊當作準則,但是農部希望關係者能提供更多建議。
無GM區域的法律地位 187.如果是歐盟法律所允許的GM作物,可能會限制該GM作物不准種植在特定區域。然而,這只有在該作物在該區域,對於人類的健康或環境有風險的時候,才可能發生。但實際上,在特殊區域才會有危險的事,不太可能發生。因此在一般的狀況下,預期GM的申請將依照歐盟的規定處理。 188.根據歐盟的法律,農民有種植GM作物的自由,且共存措施不得破壞該自由。共存措施無法強制規定無GM區域,但是歐盟執委會認為,某區域農民在志願的情況下,是可以成立無GM區域。
志願性區域的成立目地 189.成立自願性無GM區域時,首先要思考的就是成立的目地。如果目標訂在,農民能以「無GM」的名稱,販賣所種植的作物,就必須思考「無GM」的定義。農部認為要符合「無GM」或是0.1%(偵測的極限)標準是不可能的,之前已經討論過(見119-121段中有機作物的「無GM」標準)。 186.如果目標訂為,建立一個區域,其中沒有GM作物的生長,所以農民可以保證,所栽培的作物不會超過0.9%的標準(這種區域應該稱為「非基改農區,non-GM cultivation zone」較為適合,而不是「無基改農區,GM-free cultivation zone」)。以這為前提所要考慮的是: (i). 如何獲得最接近無GM的種子(見120段第三點的討論) (ii). 如何建立比共存制度所規定的隔離間距,還要更長的隔離間距?要記得,目前資料顯示籽油菜與玉米都有能力,與長距離的作物發生異花授粉(在共存制度中,非GM農民如果想要更遠的隔離距離,必須要自己想辦法)。 (iii). 與「區域」外的鄰近農田聯繫,以確定周圍區域有哪些GM作物種植。 (iv). 控制自生作物與提早開花的油菜,以杜絕可能的GM轉移途徑;並且確定從「區域」外進入的農用機具,已清理乾淨,沒有夾帶GM種子。 (v). 作物的GM標準如何決定?可能要利用特別的標示,進行作物的販售(盡量接近「無GM」)。 (vi). 區域內禁止種植所有的GM作物,或是禁止特定的幾種GM作物。 (vii). 區域內動物所吃的飼料,是否也必須為無GM?農民必須依照生產過程的需要,在申請時一併提出。 驗證「無GM作物種植區域」 187.農民在建立區域時應該考慮下列事項 (i). 區域最少要多大:建立一個區域要多少面積的土地,或是多少個農場。農場數量或土地面積是很重要的因素。如果目標是建立一個區域,其中生產的農產品符合低GM的標準,那區域必須大到能完成這個要求。 (ii). 區域內的共識:計畫中的區域形狀是否完整?還是中間有個種植GM作物的小區?如果是後者,對於區域目標將造成影響。 (iii). 區域邊界的天然地形屏障:雖然這不是必要的,一塊與其他農地不相接的區域是很好的想法(亦即區域與外界的農場間,有道路、河流或其他地形作為區隔)。這對於確立邊界與減少GM含量有所幫助。 (iv). 區域符合特定地理地區:建立特殊市場定位時要建立這種區域(例如:北英格蘭非GM農民聯合種植)。
正式建立區域 188.農民需要自己建立規定,以確定參加區域者的權力與責任(農部不提供規定)。建立區域與建立地方合作模式類似。備忘錄(或合約)中應包括農民想要退出區域時的處置。可以使用有時限的合約或在合約中另外明載,不然就是農民願意接受無限制的協商。 189.合約也必須考慮,如果簽署合約的人將土地轉讓(例如:退休、生病死亡或破產),土地承接者不願參加該區域的狀況。除此之外,當區域內有GM作物生長時,將破壞區域的運作。因此,參加者必須確定,土地是否依照簽訂的合約,進行操作。另外參加區域的農地,可能較難找到接手的買家。
建立區域 190.一個區域的建立,必須由農民進行推動。起頭的農民自行尋找合作對象,並負責組織與協商。起頭的農民可以利用,農民間已存在的溝通方式,或是在起步階段採用特殊策略(例如:利用當地土地登記資料,找出計畫區域內的農民,或是在當地報紙刊登廣告以吸引支持者)。 關係者對與農部針對無GM所制訂的準則,是否有特別意見?討論是否還有遺漏? 回目錄 基改、傳統與有機作物共存制度---英國政府說帖 [2] 見GM Crops? Coexistence and Liability 註腳7的連結 (www.aebc.gov.uk/aebc/reports/coexistence_liability.shtml). [3] 本文中所考慮的作物種類中,只有甜玉米才有種植在花園或是小片公地的問題,通常民眾不會為了自用,而種植籽油菜,至於馬鈴薯與甜菜,就算受到GM污染,收穫的部位也不含有GM成分。即使是私人種植的甜玉米,其異花授粉的來源通常是鄰近的植株,而不是附近的商業品種(但無法完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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