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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重點摘要

1          歐盟( European Union)規定只有通過人類健康與環境風險評估的GM作物,始可進行商業運用。在數年內英國(UK)不會有GM作物的栽培;但是若已核准且種植GM作物,最終會造成非GM作物中含有少量的GM成分(例如:經由花粉傳播或GM種子散落的方式)。藉由「共存」措施可將GM與非GM物質的混雜降到最低,以減少區分傳統、有機及GM作物上的困難。歐盟已明確規定區分GM與非GM的界線,意外混雜的GM物質需佔0.9%以內,超過該標準的產品在販售時須標明GM字樣。農部希望藉由這篇文章,討論英格蘭的共存體系,獲得一些建議,以期在非GM產品中,將GM物質減少到低於0.9%的門檻。

2          農部在接下來的文章中,將會解釋完整的技術背景與提案的基本理由,其要點如下:

·     本提案是關於不同農場間及一般作物間(不包括採種田)的管理,以期達到歐盟法規的要求,且特別著重於玉米、甜菜、馬鈴薯與籽油菜等四種作物上的狀況。

·     將要求種植GM玉米或籽油菜的農夫,

¾           若鄰田生產同類作物目的為有機或非GM產品,則應遵守應有的隔離間距;

¾           若鄰田落在應有的隔離間距內時,應將意圖種植GM作物之事告知鄰農。

·     關鍵性的措施應根據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 section 2(2)規定於行政規章中。

·     其他合理但較不重要的措施可以設定為非法定的行為準則,這些準則需要經由農部與產業界的同意,農部將與所有關係者討論準則的內容。

·     非法定措施包含「自生作物」(包含雜草化甜菜與馬鈴薯地上部殘留)的控制、甜菜意外開花植株的控制,以及聯合收穫機在收穫GM籽油菜後,使用於非GM農地前的清潔過程。

3          農部建議對法定與非法定的共存體制加以監控其效果;實行2-3年後並召集關係者檢討。農部將進行田間檢查,查看是否遵行法定措施。

4          本文附有「法規影響評估」草稿,以便關係者進行評論,評估文中討論各種達到政策目標的方法,且分析可能的花費與獲利,包括農民的負擔。

5          除了共存體制外,本文件也包括下列議題:

·     針對有機與GM作物間的共存,是否採用GM成分低於0.9%,或採用更嚴格的標準;特別是著重於0.1%標準(檢查技術的極限)在操作上的限制,抑或考慮採用0.9%0.1%之間的標準。

·     當種植非GM作物的農民,自身沒有過失,產品卻超過歐盟GM含量的0.9%標準時,可透過哪些辦法來補償農民經濟上的損失;包括利用現行法律進行補償、由產業主導(自願的)補償機制,或建立法定補償方案。

·     對於商業GM作物確實種植地點,建立詳盡公開登記制度的正反意見。

·     對有意建立自發性「無基改」農區的農民,提供可能的輔導。

6          農部已經提出目前認為可行的方法與相關意見,但是農部希望能聽取關係者在各方面的意見,以達成最後的決策。在有效力的法規草案完成後,農部希望可以再次與關係者討論。

7          對本文書的意見請於2006/10/20之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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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8          農部希望瞭解各方對於GM與非GM[1]作物共存制度的看法,特別是下列主題:

·     農部計畫使用在英格蘭地區的共存措施。

·     GM與有機作物的共存管理,是否需要特殊的事前準備。

·     因為GM作物的種植造成非GM農民經濟損失,而進行補償的制度。

·     GM作物是否需要公開登記。

·     輔導自願成立的無GM地區。

9          除了上述的議題外,還有其他的特殊議題,目前農部尚未有固定立場,本提案目的在指出目前所有議題間的關連,針對各個議題進行討論前,希望事先思考議題間的關連。

10      本提案適用範圍僅於英格蘭地區,威爾斯、蘇格蘭與北愛爾蘭地區的共存議題與權益規範,將由當地政府自行與關係者進行諮商。

11      本提案新增許多議題,關係者提出不同看法對農部有很大幫助,但是,請提出證據以支持你的論點。農部共存政策發展時,將考量所有建議。諮商程序完成後,農部將公告最後決定。下一階段將評估共存措施實行效果,之後開放商業用GM作物種植,預期在2009年開放GM作物種植。

 如何聯絡農部

12      本文公布於2006/7/19,聯絡截止日期為 2006/10/20

聯絡地址: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Gm Policy Team, Zone 4/E5, Ashdown House, 123Victoria Street, London SW1E6DE

電子郵件:GMcoexistence@defra.gsi.gov.uk

13      在回應內容中請標明你是以個人身份或為某機構代言,如果是後者,請標明機構負責人,並說明建議是如何決定的。

保密性

14      諮商期間結束時,農部政策將與全部回應一起公開在農部圖書館(Ergon House, 17 Smith Square, London SW1P 3JR)。所有回應摘要將在政府刊物中發行,供政府機構及委託執行機構參考。假使不願意被公開回應,請在回應中清楚的註明;使用電子郵件回應時,IT系統所產生的保密聲明不具效力,根據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gulations的規定,農部有責任提供資料給有需要的第三者。

15      如果需要諮商內容資料,可用電話或電子郵件向農部圖書館提出要求,最快24小時內可以收到資料;費用包括圖片印刷費與郵遞費用。

 

1998 資訊保密法

16      根據1998資訊保密法第一節規定,State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部長負責掌控所有私人資料,其中包括姓名、聯絡方式與意見。

 

諮商機構

17      農部特別邀請了許多機構(如附錄A)參與本次諮商,假如有任何機構對於本次諮商感興趣,歡迎與農部聯絡。

18      本文件可以在農部網站下載,http://www.defra.gov.uk/environment/gm/crops/ ,亦可向農部索取紙本。

 

協助服務

19      對於本諮商內容如果需要更多的資訊或協助,請利用下列方式聯絡:

Sharon Wort     Tel:020 7082 8083(Sharon.wort@defra.gsi.gov.uk)

Renaud Wilaon   Tel:020 7082 8080(renaud.wilson#degra.gsi.gov.uk)

 

申訴方式

20      如果對於諮商的程序有任何問題,如認為本諮商的議題安排不妥,請寫信至:

Bree Verity, Defra Consultation Co-ordinator, Area 7D, Nobel House, 17Smith Square, London SW1P 3JR

電子郵件: consultation.coordinator@defra.gsi.gov.uk

21      對於回應的內容希望能依照下列要點寫出:

·     廣泛的思考所有的程序,在每次政策公布後最少思考十二星期再回覆建議。

·     清楚寫出目的,所影響事物,所有可能發生問題及不同時期反應。

·     確定回覆意見清楚、簡潔且可實行。

·     瞭解諮商程序如何影響政策,以做出有效的回應。

·     與其他機構組成聯盟,以確保在諮商過程能發揮影響力。

·     利用「法規影響評估」確定構想能順利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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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背景

共存定義

22      本提案中「共存」指的是,農民利用特定措施減少GM與非GM作物的混雜。混雜發生原因很多,自然界的異花授粉花粉即可造成混雜,非GM作物遭受GM花粉污染後,將產生含有GM DNA或是GM蛋白質的種子;也就是說,GM作物基因轉移到非GM作物上。

23      換個角度來說,共存制度會影響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選擇。非GM作物混雜GM成分後,不能在非GM市場販售,農夫因此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消費者對非GM產品的信賴也會減少。共存措施的目標在於,盡可能降低GM與非GM的混雜,避開混雜帶來的問題。

24      假使在英格蘭地區種植GM作物,不論GM作物與傳統作物(非GM)一起生產,或是GM作物與傳統作物分開生產,市場力量將會決定GM作物與傳統作物之間的區隔標準。法規[2]規定,生產有機作物需與其他非有機產品分離(包括傳統作物),方能獲得有機認證標章。

 

法規層面

25      歐盟法律[3]對使用GM產品有詳盡規範。歐盟規定所有商業生產的有機作物,須事先通過嚴謹的人類健康與環境風險評估,評估包括GM作物的花粉或種子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以及經由異花授粉污染非GM作物與野生植物。評估GM作物對環境不造成傷害,且有安全共存措施才得以開放。

26      歐盟明訂需使人民在選擇產品時,能區分GM與非GM[4],這是與共存直接相關的議題。人民要求GM或含有GM成分產品,必須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清楚標示並紀錄,以便明確區分GM與非GM產品。歐盟對於必須記錄與標示的GM產品的定義如下:

·     GMO(基因改造品)產品或使用GMO為部分原料的產品。

·     唯一例外的是,產品中GM成分為意外造成且不超過0.9%標準。

27      依照上述的規定,共存措施目標為將GM與非GM混雜控制在0.9%以下,主要規範如下:

·     依據強制追溯GM產品的規定,非GM作物中GM成分超過0.9%的標準,栽培者必須告知買主其中含有GM成分,並在包裝上標明其中含有GM成分,接下來的製造程序與交易過程中,每位擁有者必須明白告知承接者產品為GM等級。

·     依據強制標示GM產品的規定,做為人類食物或是動物飼料的產品,如果其中的GM成分超過了0.9%,就必須清楚表標明「GM」,

28      特別注意,0.9%標準只適用於「意外或技術無法避免」的GM混雜,這使農民與加工者必須在生產過程中採取特定的動作,以避免產品超過0.9%標準,而需要進行記錄及標示「GM」。農部瞭解部分關係者認為歐盟法規中共存措施的目標,為非GM作物中不允許偵測到GM成分;但農部也相當清楚,假使根據歐盟的規則,要求生產者完全避免混雜GM成分,是強人所難的行為,在現行的食物與飼料生產過程中,偵測0.9%GM存在是一個容易且經濟的標準,共存必須在可實行制度下才能運作。

29      本提案中「非GM」的意義與「無GM」不同,「非GM」表示作物中可能含有低於0.9%GM成分,販售時不需標示GM,「無GM」只能用於不含任何GM成分產品上。

 

經濟層面

30      經濟上可以獲得利益(較多收益或較少管理成本)且有市場需求,英國農夫才會開始種植GM作物。商業性GM作物的種植將由市場機制決定,不限制為食物或飼料用途。

31      共存措施所需操作與GM作物種類都影響GM作物在英國市場的競爭力,在市場上GM作物與傳統作物(非GM)的可能關係如下

·     與傳統作物相比,GM作物品質較好獲得較高價位,農夫種植GM作物,並防止非GM作物混雜,以免品質降低。

·     因為GM作物的特性(如抗殺草劑),所以傳統作物可獲得較GM作物高的價位。

·     GM作物與傳統作物價格相同,GM含量是否超過0.9%的標準,對於非GM生產者完全沒影響。

32      有機作物與GM作物的關係或許與上述不同,有機作物比起傳統作物通常都有較好價位,且人民預期有機作物價格較高。引進英國的GM作物種類與有機作物種類不大相同,如此一來GM與有機作物間的共存關係就不是重要議題;舉例來說,英國只生產少數有機玉米、籽油菜與甜菜。

 

政策層面

33      歐盟決定共存計畫由各國自行制訂,摘錄部分相關法條「會員國需自行訂定實行措施以避免其他產品中出現GMO成份[5]」。歐盟執委會特別擬定共存指導方針以幫助各會員國[6]

34      政府也從農業與環境生物技術委員會(AEBC)收取共存議題報告[7]AEBC是獨立的顧問機構。農部採用歐盟執委會指導方針與AEBC報告為基礎發展共存政策。

35      2004/03/09政府在國會報告[8]中提出GM政策綱要,報告與共存措施相關方向如下:

·     GM作物農民需負責建立預防措施,使非GM農民作物不超過0.9%標準。法律需規定程序化的事項,以達到該目標。

 

農部負責下列事項

·     與關係者討論,利用比0.9%更嚴格標準,區分GM與有機作物的需求。

·     商討非GM農民因GM成分造成經濟損失,實行的補償方式。

·     指導農民自願性建立「無GM」農區。

 

整體原則

36      歐盟執委會指導方針中,規定發展共存政策須遵守的原則;農部同意這些原則,且特別重視其中幾點:

·     尊重所有農民的選擇。法律保障農民自由選擇作物(傳統、有機與GM),共存法律對所有團體必須公平且合理,共存關係應是合作而非對立;依此原則,歐盟會員國的行為不至於產生不公平影響。

·     依作物種類規範。不同作物特性相異,共存措施規範應依照特性而改變。

·     確實執行。制訂法律有兩要點要注意,農民承擔的責任要合理,法規內容需在可執行範圍內。檢驗措施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     比例原則。措施不得制訂比目前0.9%更嚴格標準,並需依循英國法律,且盡量減少流程上的規定,農民可選擇較有經濟效率的方案達成目標,減少農民的負擔。

·     盡可能利用現有經驗。共存並非新的農業主張,利用過去減少作物混雜措施的經驗,輔助建立共存制度;過去已有區分工業用與食用籽油菜及蠟質與非蠟質玉米的經驗。農部與農場工業團體SCIMAC[9]進行交流,制訂出管理GM作物的準則[10],並應用在政府主辦的農場規模調查(FSE)裡的GM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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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M中包含了傳統與有機兩種作物,但是有機作物與傳統作物並不相同。

[2] 規則(EEC)編號2092/91中規範有機農產品的生產,並指出所適用的農產品與食物。

[3] 規則(EC)編號1829/20035中規範進行基因改造食品與飼料生產程序。其餘有機產品管理則依照2001/18/EC指令進行,避免基改物質污染環境。

[4] 規則(EC1830/2003規範GMO(基因改造品)產品必須標示且記錄,食物或飼料等級的GMO產品必需記錄,規則(EC1829/2003特別規定GM食物與飼料必須清楚標示。

[5] 2001/18/EC指令26a內文。

[6] 2003/556/EC執委建議事項幫助各國擬定政策,落實GM作物與傳統與有機作物共存。(http://ec.europa.eu/agriculture/publi/reports/coexistence2/guide_en.pdf

[7] GM作物? 共存所產生的責任問題(http://www.aebc.gov.uk/aebc/reports/coexistence_liability.shtml

[9] Supply Chain Initiative on Modified Agricultural Crops.the National Farmers Union, British Society of Plant Breeders, Crop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gricultural Industries Confederation the British Sugar Beet Seed Producers Association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