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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基改共存

基改作物供應鏈共存之初步提案

  英國「基改作物供應鏈倡議小組SCIMAC」 2006

http://www.scimac.org.uk/index.html  

張筱綺 譯 2008/06

英國「基改作物供應鏈倡議小組Supply Chain Initiative on Modified Agriculture CropsSCIMAC」結合英國農產品供應鏈各代表性組織,本小組的共識為,不論是維持經濟的競爭力,或者是維護國田莊環境上,採用新科技仍然攸關英國農業的利益。本小組在英國進行基改作物商業生產之前就率先成立,宗旨在於確保採用基改科技時能加以仔細管理。

 

一、實務準則

根據SCIMAC新版指南,基改作物農地管理的實務準則為SCIMAC共存六要項之首。

SCIMAC指南以現有的優良農業規範為基礎,相當程度地反映施行已逾三十年的種子驗證系統。範圍涵蓋農業操作之所有面向,包含種子儲藏、種植方式至作物隔離距離、收穫程序、收穫後管理與紀錄等。

SCIMAC指南於19995月正式獲得英國政府的背書,並做為英國政府自1999年至2003年間為期四年農場層級評估Farm-Scale Evaluations)計畫中基改作物管理之基本原則。

由隸屬英國政府的GM Inspector[1]與民間環境顧問公司(ADAS[2]在所有參與農場層級評估計畫之農場進行的獨立查核結果顯示,各農場的管理與SCIMAC準則高度吻合。各階段均符合基改作物的流程,與非基改、有機農業有所區隔。

此項查核係應用並評估SCIMAC指南條例對英國境內超過280處農區進行檢測,結果證實管理過程使用之所有準則皆與英國農業已廣泛實行之管理實務相同,且足以使基改與非基改作物並行。

總括來看,此例顯示實務並存指南可有效地在農場層級被施行,且與產業現行所依循之管理法則相去不遠。

二、遵從守則

SCIMAC認為確保種植基改作物之農民遵從共存準則是十分重要的。如同第五要項對「共同責任」之討論,只要有科學根據且具實用性,SCIMAC支持已建立之隔離距離法令與公告協定。

歐盟委員會建議基改作物共存準則應以現有產業之系統為基礎,SCIMAC指南中特有之額外準則應與現有農場保證方案farm assurance scheme)結合。此為SCIMAC共存六要項之二。(遵從SCIMAC指南已成為「可一貫收穫作物保證方案Assured Combinable Crops Scheme)」之基本要求,超過兩萬戶農民在其管轄之下。)

農場保證方案在英國已建立完善,可做運送及驗證農區管理標準之機制。英國境內市場約有85%90%的作物涵蓋於此方案之下。

農戶若無法符合農場保證方案之基本要求,可能導致被除名或喪失認可資格。無農場保證的作物市場價格較差-許多購買者就是不接受未經過保證的作物。此機制使農民有強烈的動力遵從農場保證方案的基本要求。

三、稽查

SCIMAC認為確保種植基改作物之農民遵從共存準則是十分重要的。如同第四要項對「監督」之討論,政府需設計監控機制,以確定農民是否遵守共存法規(例如:是否有適當的隔離距離與公告)。

此外,農場保證方案含括由合格稽查人員在農場進行的年度視察,以驗證農民是否達成要求。共存準則與現有的農場保證方案結合取決於此獨立稽查程序。此為SCIMAC並存六要項之第三個重點。

根據ADAS顧問公司過去在農場層級評估區對於監督基改作物農戶是否遵從SCIMA指南之經驗,有效的監督條款已獲得良好之推展,且著重以下八項要點:

1.      種子的運送、儲藏及販售

2.      種子條播機器操作,包含清理

3.      剩餘種子的販售

4.      隔離距離

5.      田間操作,包含收穫的準備

6.      收穫操作

7.      大量基改作物的運送與儲藏

8.      持續性紀錄與收穫後監控

同前文所述,農戶若無法達成農場保證方案之要求,可能導致被除名或喪失認可資格,進而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四、監督

英國政府已表明欲透過法定共存條款來驗證農民的遵從度,且每經過一段期間進行回顧檢討,以監控實際基改與非基改作物共存的施行狀況。

監控的形式與頻率決定於商業化基改作物種植之規模。獨立視察極可能由政府指派的機構進行,例如GM InspectorateRural Payments Agency[3]

此為SCIMAC 並存六要項的第四點。

五、共同責任

SCIMAC認為基改農戶應肩負共存準則中法定0.9%標示臨界點之初始責任。然而,由於這些作物在開放空間種植,有效率的共存原則需仰賴鄰近農戶間適度的合作。

大多數的例子中,SCIMAC預期基改作物的共存能反映目前已完善建立的溝通以及具相同理念、以滿足消費者要求為考量之農民間的合作。

SCIMAC亦認同一定程度的法律確定性對處理鄰近農戶間的合作與溝通障礙是必要的。

SCIMAC贊同隔離距離與公告協定應有法令為基礎,且:

·       相關的準則與要求須有科學基礎、可行並對任何人皆公平對待;

·       針對鄰近農戶間的協議有另外的因應對策

隔離距離與公告協定應建立在法令基礎上為SCIMAC共存六要項的第五點。

六、補償

有效率的共存需在一合理且經認可的良好作業流程下,用以界定基改與非基改作物生產的疏失與應盡責任的界限。此為英國法律中現有原則之義務。

英國政府致力於制定一特殊的政策,相關條款用以補償傳統作物農戶因非自願性基改作物混雜超過0.9%標示門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與各領域投資者諮詢後,SCIMAC發展出由英國農業供應鏈正面回應政府政策目標的提案大綱。

各界提議發展一「補償章程」,由現有的供給鏈系統經由私下協調回復因基改作物污染而承擔可觀經濟損失之非基改作物農戶的市場定位。遵守各共存準則與法令規定者皆可獲得補償。若基改(或非基改)農民因個人疏失或不當使用產品則需自行承擔相當程度的責任與損失。

在該提案架構下,補償額度應介於受污染與未受污染的作物價格間。此提案僅對超過0.9%之標示門檻的污染事件有效。

英國境內基改作物之種植全面商業化仍需耗時數年,現在就明確規範單一的補償措施可謂操之過急。然而,我們可預期未來將有數種或更多的補償措施,包含:

·       直接替換受影響的產品(作物抽換)

·       間接替換受影響的產品(例如:「作物實質抽換」,即將受影響的農產品送到可接受的管道,而給於索賠者的原來應得的金額)

·       現金直接賠償

·       其他的補償方式(包含產品或等值物品)

·       簡化保險涵蓋範圍

可能還可藉由其他方式推出補償章程。假使共存準則與現有農場保證方案合併,以下四個步驟可說明現有契約與種子銷售協定如何使補償章程施行於供應鏈:

步驟一

目標:

確立機制以滿足補償章程對所有英國市場上基改作物的要求

方法:

在核發的種子銷售執照或契約中詳載細節(例如:Inter-Professional Agreement

人員:

 科學技術供應者與獨立配銷者間的契約協定(例如:種子零售商或植物育種家)

步驟二

目標:

確保所有的種植者購買經認證的基改作物種子且符合農場保證方案

方法:

在核發的種子銷售執照或契約中詳載細節

人員:

由配銷商驗證農民的農場保證認可身分(使用現有的電子認證系統)

 

步驟三

目標:

確保所有基改作物的種植符合補償章程中的農場保證方案

方法:

農場保證方案僅認可補償章程中的基改作物

人員:

種植者需遵從農場保證方案的標準

 

步驟四

目標:

確認基改作物農戶遵從農場保證的共存標準。

途徑:

農場保證方案需包含由中立合格視察員進行的年度田間稽核。

人員:

年度稽查程序包含農戶是否遵守共存準則,譬如是否使用補償章程所認可的種子。

 



[2] ADAS Consulting Ltd http://www.adas.co.uk/

[3] Rural Payment Agency為英國環境食品與鄉村事務部DEFRA)掌管的行政機構,主管鄉村支付、鄉村監控與家畜追蹤等。 http://www.rpa.gov.uk/rpa/index.nsf/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