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基改共存網 歐盟之共存制度-2006 農委會95農糧-2.2-作-03委辦計畫報告部份內容之一 計畫執行人:郭華仁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2006-12 主要摘編自歐盟2006共存討論會議(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ec.europa.eu/agriculture/coexistence/index_en.htm
1.共存制度的法制基礎 共存提供農民選擇生產基改,傳統或有機作物的選擇。共存也提供消費者相同的選擇。執委會深信消費者與生產者,都應該有選擇農產品種類的權力。在不違背現行法律的前提下,各國制訂的共存法律應該如同歐盟法規一般,允許市場機制自由運作。 現行開放式的耕種環境,使得非基改作物中多少有些基改成分存在,不幸的是,基改與非基改作物在市場的價格不同。這表示需要可實行且高經濟效益的共存措施,使得基改與非基改農產品符合法律標準及社區法規標準。 目前歐盟制訂防止混雜的措施,內容著重於防止混雜造成經濟影響,一切依指令2001/18/EC中GMOs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釋放的規定與規則No1829/2003中基改食物與飼料的規定,經過歐盟法規中人體健康與環境風險評估後,方能種植由政府核准的基改作物作物。 指令2001/18/EC第26a條,請各會員國採取合適的共存措施,以避免作物遭基改作物的污染,但這需各會員國自動自發的執行。參考該條款時應與歐盟法規一併參考。特別是根據指令2001/18/EC第22條,會員國不該禁止,限制或阻礙合法上市的基改作物市場。 2003年07月23日,執委會通過2003/556/EC建議案,內容為國家政策的發展與確保基改作物,傳統與有機作物之間能共存的準則,該準則的目的在於幫助各會員國發展國家法律或其他的共存策略。該建議案中包含國家發展共存主要事項清單與科技技術清單。 許多因素都會影響共存措施,包括氣候與土壤條件,田區大小與深度,種植方式與輪作作物……等。瞭解這些條件之後,各會員國方能制訂合適的共存措施。
2. 2.基改作物種植經驗 歐盟只允許兩個轉殖事件(Bt176與MON810)基改作物,進行商業種植。 2004,ES種植58,000公頃的Bt玉米,大約佔西班牙玉米種植面積的12%。其他的會員國中,基改玉米的種植都限制在數千公頃內。因此歐盟的基改作物栽培經驗相當有限。
3. 各會員國採取的法律途徑 2005年底,四個會員國(DE,DK,PT與六個奧地利Länder)採用了不同的共存法律。其他主要的會員國的進度只到草案。有些會員國的共存法律停留在地區性的階段。 2005年底,七個會員國根據指令98/34/EC所提供的技術規範標準與程序資訊,提出了20個草案。其中十個草案,執委會認為可能影響貨物自由流通;其中四個草案沒有問題;兩個被撤回;四個不完整。 與執委會的溝通及根據注意程序進行發展,即使不完全採納執委會的意見,在發展共存措施時有很大的幫助。 CZ計畫在鄉村發展計畫內容中,加入基改玉米種植的共存措施。 除了上述的共存措施,會員國與地方政府另外也採取了其他措施,這些措施將影響基改的種植。北奧地利與薩爾斯堡根據歐盟合約中第95(5)條,申請完全禁止基改作物的生產,這個舉動違背了指令2001/18/EC。 薩爾斯堡稍後撤回了申請。而北奧地利的申請則被執委會駁回,因為與第95(5)條的狀況並不相同。這個決議是在2005十月由初審法庭所判決。2005十二月,奧地利共和國與北奧地利向歐洲裁決法庭提出抗告。 在SI,使用基改作物的農民無法參加2004-2006的農業環境措施計畫,執委會通知Slovenian當局EAGGF(European Agricultural Guidance and Guarantee fund)所支持的規則(EC)No 1257/1999中並沒有這項限制,且類似的規則正準備廢止,目前在他們的環境下使用基改作物並不會危害環境。Slovenian當局保證生產傳統作物的農業環境計畫不再禁止使用基改作物。 許多會員國並沒有通知歐盟,各國所採用的基改作物相關措施。一般來說,各國所採用的相關措施,都需要經由裁決法庭認可。完全禁止使用基改作物的措施,與歐盟法規相衝突,根據指令2001/18/EC第26a條這些共存措施不具任何效力。 義大利在2004十一月頒佈命令,2005一月起義大利地區禁止種植基改作物,直到共存措施完成。在國家頒佈命令之前,許多義大利地區因為恐懼,已經先行禁止種植基改作物。為了瞭解指令2001/18/EC是否容許義大利的立法,執委會需要更多關於義大利立法的資料。因為義大利沒有給予有效的回覆,2005十月,執委會根據貿易協定第10條發給義大利一封警告信。 2005二月,來自不同會員國共20個地區,在Florenc簽訂一則聲明表達反對種植GM作物,這20個地區大多來自尚未完成共存法律的國家。目前有許多地區也想加入他們的行列。
4. 3.檢視各國共存措施 檢視各會員國或地區的標準將依照2003/556/EC的建議進行。
環境健康與經濟共存 對於基改作物對於環境和健康方面與經濟方面之間的影響,大多數的會員國都有非常都有很好的論述,如果各國共存法律提供特別環境保護就更好了。有些國家特別禁止或限制基改作物在生態敏感地區種植。執委會清楚的聲明,各國共存措施的立法,必須依照歐盟法規進行。 透明且需有關係者參與 大多數的會員國已經與廣泛的關係者進行商討,這表示共存措施的制訂是透明公開的。 具科學根據的決定 大多數的會員國都有研究正在計畫,進行或已完成,這些都將用在共存措施的制訂上。 利用現存隔離技術立法 因為基改作物的種植經驗很少,少數會員國計畫使用現有技術控制基改作物生產。根據報告,用來控制基改作物生產的最佳現存技術是採種田的管理技術,通常會將該技術稍作修改以符合作物生產方式,但也有直接套用的例子。 除了常用的現存農業隔離技術外,也還有其他隔離措施可以考慮。在歐盟的法規中也是允許的。例如針對每一申請案逐一進行評估或基改作物種植的通報措施。 比例原則 執委會建議案2003/556/EC中名載,共存措施應該依照規則EC No 1829/2003與指令2001/18/EC進行基改追蹤標示,以避免操作者增加負擔。 有些會員國依照建議案進行,但其他的會員國決定採用更嚴格的基改作物標準。某些國家所提出的措施中,例如基改與非基改田區之間的隔離間距,遠大於隔離基改作物的需要,這些措施有比例原則上的問題。 有些會員國針對傳統非基改作物生產與有機作物生產,分別使用不同的田區隔離措施,但是傳統與有機作物使用的檢驗標準是一樣的。其他的會員國則採用相同的隔離措施。 目前主要的會員國都尚未完成共存措施的田間技術部分,實際的操作經驗也很少,全面評估措施也沒有完成。 當執委會肯定種植基改作物的合法性並支持共存措施時,有許多規範需要依照比率原則進行修正。會員國採用的共存措施中必須觀察在自己國家中是否合適且有效率,並利用觀察的結果作為以後改進的基礎。 適當措施 如同執委會的建議,大多數的會員國的管理措施的尺度,都是根據獨立農場或是兩相鄰農場所需的操作。會員國沒有針對各地區實行特別的措施。 PT與LU允許特定基改作物作物在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栽培方式,但是前提是共存制度一定需要不同栽培方式才能達到目的。 明定措施 有些會員國發展的隔離措施只用於特定作物。這些作物包括玉米,籽油菜,甜菜與馬鈴薯。 在某些案例中,採種過程使用另外的隔離措施。 措施之實行 大多數的會員過都將實行共存措施的責任放在基改種植者上。這表示種植非基改作物的農民,不需要因為基改作物的引進而有所改變。 在多數的案例中,各國立法草案中,相鄰的農夫只要願意,基改與非基改之間可以不使用隔離間距,這表示非基改作物必須標示成基改。執委會的建議與這點相同,如果鄰居同意不需要隔離,隔離措施不應為強迫式的。 對於基改作物的登記需要公開,所有會員國都覺得很為難,把公開的資訊分級是個可行的方式。大多數的會員國都要求基改種植者需要通知他們的鄰居,注意基改作物的種植。 沒有會員國提供兩國相鄰的邊界地區,如何進行跨國界的共同操作。 政策工具 主要的會員國選擇立法以達到共存。ES從1998年起開始種植基改玉米,因為沒有有約束力的執行程序。 責任劃分 各國公民權利法必須負責處理,基改作物與非基改產品混雜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為這種損失是特殊的自然現象,有些國家打算發展特殊的法規來處理。 有些會員國考與使用賠償措施。2005十一月,執委會接受丹麥所提出的賠償方案,將該方案加入歐盟法規中,規定依照基改作物的種植徵收款項,用以支付基改作物混雜造成的經濟損失。 其他的國家希望基改種植者使用第三方保險。目前歐盟還不允許使用保撿支付混雜造成的經濟損失。沒有足夠的保險市場將造成過多的保險負擔,使得基改作物的栽培不可能實行。 ES使用一般民眾前立法來管理基改玉米的種植,但法律中缺乏對應共存措施的部分。 監控與估算 雖然目前歐盟限制基改作物的種植,但是大多數會員國還沒有成立監控與估算流程。 ES的農民經常在市場上販售基改與非基改的飼料產品。這現象使農民區隔基改與非基改的意願降低。當地共存措施收到一些抱怨,大多是關於非基改玉米中含有過多的基改成分而造成經濟損失。 與歐洲國家交換資訊 根據決議2005/463/EC,執委會建立一個聯絡機構(COEX-NET),用以交換有機,傳統與基改共存的資訊。2005九月該機構開始運作,會員國很歡迎交流的機會,這使得他們有機會從其他國家學習,並選擇最好的共存方式,並分工合作研究共存措施的技術。 研究並分享研究成果 許多國家級的研究正在進行中。在FP6(Sixth Framework Programme of Community Research)這些研究產生互補的作用,效果如同歐盟所主導的研究一樣的好。目前共存對經濟影響的研究有增加的趨勢。
5. 4.觀察總結 歐盟會員國關於基改作物的種植經驗非常的有限,除了ES之外,種植的地點也都有所限制。多數會員國的共存規範架構仍然在發展中,但是許多國家的法規草案已經完成。第一批採用共存法律的先鋒會員國(AT,DE,DK與PT)中,種植基改作物的需求並不大。監控程序必須建立,以分析共存措施的效率與適合性。 會員國提出或採用的共存措施都有一個相同點:設計目的為保護非基改農民,使其不因意外的基改成分而造成經濟損失。同時不禁止基改作物種植。不同之處在於執行的嚴格程度,會員國大多達到了目標,使傳統,有機與基改作物共存在同一地區。 隔離基改與非基改作物的措施通常仰賴基改種植者執行。執行的方式在各國有很大的不同。這問題的焦點在於,基改成分出現在其他作物造成了經濟損失時的責任問題。有些會員國家不針對這個問題設立新的法律,這表示要使用原本保障民眾權利的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使用民眾權利法與特別立法解決問題的國家,在制訂共存措施規則時會作不同的決定。特別立法解決問題的國家必須建立賠償制度。 不同的立法方式也造成不同的隔離程度。許多會員國根據執委會的建議,把共存目標放在不超過歐盟標示標準。其他會員國則沒有清楚的指出,可容忍何種程度的基改污染,或是以歐盟標示標準作為共存目標。 引進基改作物不總是依照共存措施進行。西班牙認為不需要依照共存措施,因為市場並不要求必須區分基改與非基改飼料。 當共存措施的相關法律來源建立時,有許多地方可以改進,必須針對各個作物設計共存措施,在大多數的案例中,都將作物分類後再設計共存措施。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進行共存措施的研究時,並沒有針對其他作物深入研究。目前玉米是唯一獲得基改種植許可的作物,擁有大量的科學知識與實際的操作經驗。在獨立農場內或相鄰農場間,制訂基改與非基改玉米共存措施,因此變得相當的容易。 歐洲農民耕作的方式相當多變,例如田區大小,生產系統,輪作方式與栽培密度;歐洲的自然環境也是相當多變。這些變化對於隔離措施都帶來經濟效益的影響,必須針對各地區的狀況予以調整。 儘管基改作物的種植還在起步的階段,儘管共存措施受限於資料的不足,各會員國仍必須盡力發展共存措施。 各國或各區域的共存措施都必須遵守歐盟法律,在某地區禁止種植基改作物作物或限制基改作物的種植,這些行為都違背共存的目標。執委會將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各國與各區域的共存法律都合乎歐盟的規範。 主要會員國西班牙的經驗顯示,全國使用相同的共存措施,在不同的地區會有不同程度的基改污染。各會員國開放種植基改作物的程度不同,因此影響市場的規模。各國採取不同的共存措施,是否會衝擊在國際市場生存能力,目前無法評估。 發展有經濟競爭力的共存措施,對於會員國是個挑戰。在制訂田間措施時,想要更有競爭力就必須根據監控程序獲得的資料,技術性的的調整規定。執委會如果想打造適合各地區的共存措施,則需要更多的田間操作經驗與科學研究成果。大多數的共存研究以國家為大小進行,獲得的資料太過瑣碎,對於地區性的認證幫助也不大。
6. 5.未來展望 以上述的結論為基礎,執委會希望各國盡早實行共存措施,已獲取更多的操作經驗。同時,執委會也希望各國能多進行交流,加速共存的發展。以目前有限的經驗與各國實行共存措施的成果,很難滿足制訂共存法律的需求。在下決定之前,必須與關係者全面性的諮商。因此舉辦2006四月4-6維也納共存會議。 在這次的會議執委會希望能進行下列事項: 1. 執委會建議強化各會員國間資訊的交流利用,針對制訂共存措施的需求並展開新的研究計畫。COEX-NET的成立提供各會員國一個很好的平台。 2. 執委會建議整合並分析最新的科學與經濟資料,以分析隔離措施對於作物與種子生產的價格影響。這些分析應該在要求基改與非基改分離的市場進行,食物與飼料的分析應該在不同的區域進行。 3. 執委會從2006開始,請各會員國與關係者進行討論,以找出最適合各國的共存措施,最好能針對各種作物進行討論。西班牙與其他會員國在商業基改作物種植的經驗,對於整個流程有很重要的幫助。各會員國對於影響各地共存措施的變因(田區大小,混作等)看法一致。 4. 執委會希望能獲得人民權益法應用在共存措施上的實例。這些資訊對於建立賠償方案的效益有很多的幫助 5. 執委會在2008年將對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針對上述提議進行成果報告,另外包過各國共存措施發展與應用的最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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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錄表格
(1) 共存措施現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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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
BE |
CY |
CZ |
DE |
DK |
EE |
EL |
ES |
FI |
FR |
HU |
IE |
IT |
LT |
LU |
LV |
MT |
NL |
PL |
PT |
SE |
SI |
SK |
UK |
共存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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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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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指令98/34/EC的草案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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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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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共存有關的立法,包括賠償制度或保險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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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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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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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間作物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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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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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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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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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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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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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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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註:
AT |
Austria |
FI |
Finland |
PL |
Poland |
BE |
Belgium |
FR |
France |
PT |
Portugal |
BG |
Bulgaria |
HU |
Hungary |
RO |
Romania |
CY |
Cyprus |
IE |
Ireland |
SE |
Sweden |
CZ |
Czech Republic |
IT |
Italy |
SI |
Slovenia |
DE |
Germany |
LT |
Lithuania |
SK |
Slovakia |
DK |
Denmark |
LU |
Luxembourg |
TR |
Turkey |
EE |
Estonia |
LV |
Latvia |
UK |
United Kingdom |
EL |
Greece |
MT |
Mal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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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 |
Spain |
NL |
Netherla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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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國田間措施表
措施 |
使用 |
未使用 |
基改作物公開登記 |
全部。登記制度是公開的,但是公開的資料量有所不同。 |
無。 |
訓練 |
DK(所有相關人士),ES,FI(選擇性),HU,LV,LT,NL,PT,SK。 |
Austrian Länder,CZ,LU,PL。 |
生產者執照 |
DK,HU,SK。 |
Austrian Länder,CZ,DE,LU,NL,PL,PT,ES。 |
申請生產
通報生產 |
AT:all Länder 除了 Tyrol,Upper Austria,HU,LV,SK。 AT:Tyrol,Upper Austria。 |
CZ,DK,DE,LU,LT,NL,PL,PT,ES。 |
生產者通知鄰居 |
AT:all Länder 除了 Salzburg,DK,EE,ES,FI,HU,NL,PL,PT。 |
CZ,DE,LU,AT:Salzburg。 |
保留種植記錄 |
CZ,DE,DK,ES,HU,IT,NL,PL,PT。 |
AT,LU。 |
(3) 隔離間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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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基改作物的隔離間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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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 |
國家 |
傳統 |
有機 |
採種田 |
未對該作物提出間距的國家 |
籽油菜 |
LU PL |
3000m 500m |
3000m 1000m |
3000m 無資料 |
CZ,DK,NL,PT,ES,HU,SE。 |
玉米 |
CZ
DK HU LU NL PL PT
ES SE |
70m (一保護行可減少2m)
200m 400-800m 800m 25m 200m 200m或24列保護行 50m 單轉殖基因:甜玉米或籽實玉米25m,青割玉米15m其他:甜玉米或籽實玉米50m,青割玉米30m |
200M (一保護行可減少2m,最多減少100m) 200m 400-800m 800m 250m 300m 300m或24列保護行 50m 無資料 |
無資料
200m 400-800m 800m 250m 無資料 無資料
300m 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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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 |
DK LU NL PL |
50m 2000m 1.5m 100m |
50m 2000m 3m 100m |
2000m 2000m 無資料 2000m |
CZ,ES,HU,PT,SE。 |
馬鈴薯 |
DK NL PL SE |
20m 3m 50m 2m |
20m 10m 50m 2m |
20m 10n 無資料 無資料 |
CZ,ES,HU,LU,PT。 |
(4) 經濟損失賠償方式表
賠償方式 |
使用國家 |
未使用 |
基改作物污染造成經濟損失時的責任區分: 各基改作物種植者
相鄰基改作物種植者一起負責 |
AT,BE,CZ,DK,HU,IT,LU,NL,PL。 DE,PL(視環境狀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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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改作物種植者必須負重大責任 |
AT,DE,PL。 |
DK,ES,NL,PT。 |
基改作物種植者負責舉證 |
AT,DE(懷疑基改作物種植者可能是造成損失的原因時,種植者就必須舉證)。 |
DK,ES,NL,PT。 |
保險方案 |
AT:Brugenland--必須有適合的保險公司存在。 AT:Salzburg--需要有執照才能加入保險。 LU--義務性。 |
AT Länder 除了Brugenland與Salzburg,DE,DK,IT,NL,PT,ES。 |
賠償制度 |
AT:Brugenland--以實體物替換。 DK:如果證明基改作物種植者無過失,且混雜超過基改作物標示標準,才予以賠償。向基改作物作物徵收稅金做為資金來源。 HU--向基改作物作物徵收稅金做為資金來源。 NL—由關係者募集。 PT—由關係者募集。 |
AT Länder 除了Brugenland,CZ,DE,IT,LU,ES,S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