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mark
2005共存法律與兩個執行法規正式實施,要點如下:
1.
隔離規則:玉米200m,飼料與食用甜菜50m(採種田2000m),馬鈴薯20m(該距離以只增加.%基改作物成分為目標)。
2.
栽培過程,如清潔器具。
3.
農民必須通知當局,鄰近農民,銷售管道並簽訂基改作物種植合約。
4.
種苗商必須記錄銷售數量並存檔備查。
5.
責任:鄰近作物因基改作物成分有所損失,種植基改農民需負責舉證。
6.
所有基改作物農民必須繳交責任金,以賠償責任不明的損失。2005十一月三日執委會通過該賠償基金的設立。
France
2006年初Franch政府提出修改基因工程法的法案。修改法案提供了基改與非基改相鄰種植時規則,並提供法源的依據。參議院已通過修改法案。眾議院正在討論與表決。修改法案要點如下:
1.
強制登記基改作物作物的種植。
2.
對公眾與鄰居公開資訊的義務。
3.
設立公開登記制度。
4.
農民種植基改作物時必須按照優良田間操作規則進行。新的基因工程法一經通過,農部將開始制訂優良田間操作規則。
5.
責任:傳統或有機作物農民在基改作物附近地區種植的作物,因基改成分過高而標示成基改作物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因而造成損失時,農民可申請賠償。基改農民必須證明他們有賠償能力:保險或是公基金。
保險公司表明保險可使基改農民有足夠的能力賠償鄰居。然而,必須實行明確的共存措施,如此方能確定種植基改作物帶來的經濟風險。
計畫種植基改作物的農民必須遵守AGPM(association
of maize producers)規則。規則包括傳統與有機作物使用的隔離間距—25公尺,或使用十二行傳統玉米作為緩衝,或10公尺的其他植物。
Britain
2006七月不列顛農部提出共存制度的討論文件。不列顛政府計畫以該文件為基礎建立共存制度。不列顛政府並舉辦一系列的討論會讓各方關係者參加。在十月20日將是公共討論的截止日。
農部將立法保存重要的共存方向,其中包括隔離間距的規則,通報責任。其他共存措施將利用操作程序進行規範。農部準備使用產業界與關係者所提出的建議措施,作為操作程序的內容。實行2-3年後評估共存措施的成效,有需要的話進行修改。
農部指出討論文件仍然有許多變數,許多議題都開放討論。
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將起草類似的共存措施,2009之前不列顛不種植基改作物。
共存法律:尚未制定。
隔離間距:有機作物與傳統作物使用相同的隔離間距。
籽實玉米:110公尺
青割玉米:80公尺
籽油菜:35公尺
甜菜與馬鈴薯不需使用隔離間距。
隔離間距的設計理念為,確保非基改作物因為異花授粉而增加的基改作物含量不超過0.3%。加上其他可能的基改作物來源後(例如含基改作物的種子與自生作物),在收穫時仍不超過0.9%的標示標準。農部與NIAB(National
Institute of Agricultural Botany)共同執行計畫,獲得作物隔離間距的建議表,NIAB的數據來自大規模的田間試驗,不列顛的長期試驗對於基改作物的種植經驗有很大的幫助。農部決定隔離間距時也同時建議田區深度,玉米為100公尺,籽油菜200公尺。
通報義務:農民計畫種植基改玉米或籽油菜時,必須先行通知在隔離間距內種植相同作物之農民。農民必須盡早進行通知,春作為三月一日之前,秋作為八月一日之前。如果鄰近農民種植相同作物,為符合隔離間距的要求,基改農民必須減少種植面積,或改變種植地點,或種植傳統作物形成有效的隔離。
共存措施所使用的優良田間操作:
下列為田間操作要點:
1.
控制甜菜與馬鈴薯的自生作物。
2.
用以收割傳統與基改作物的聯合收穫機的清潔程序。
3.
分隔圍籬或採用不同開花期的栽培措施,但政府認為這些方法有侷限性。
有機產品是否適用較嚴格的標準?農部相信使用01%(偵測極限)作為有機標準幾乎不可能實行。但是官方認為較低的標準(0.1—0.9%)是可行的。
責任:在傳統與有機產品因為基改作物成分增加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上,有三個解決的方向:
1.
利用現有法律解決問題。
2.
由種子公司組織民間的賠償措施(與農民合作)。
3.
法定賠償系統(如:基金)。
正常情況下,傳統或有機作物中的基改成分超過0.9%的標準時,才會有經濟損失的賠償申請。農部認為如果共存措施確實執行,經濟損失的案例應該很少。植物基因工程師,基改農民或種苗商必須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基改農民犯錯而引起的損失由誰負責賠償仍然在討論中,換而言之,共存措施中尚未有所規範。
其他議題:
1.
公開基改作物種植地點的需求。
2.
政府或法律為農民制訂無基改地區的建立準則。
3.
強制農民參加「共存課程」:農部認為不必要,但可討論。
Ireland
2003八月愛爾蘭農業部建立一工作團隊,專門負責發展國家共存政策與操作措施。2005十二月七日工作團隊發表研究報告。
工作團隊對於法律需要規範的事項如下:
1.
想要種植基改作物的農民必須在計畫播種六十天前,向政府申請種植許可。
2.
基改作物農民必須接受基改作物種植與共存措施訓練。
3.
依照作物種類,基改作物,傳統與有機作物的隔離間距如下:
玉米:傳統50公尺,有機75公尺。
馬鈴薯:傳統20公尺,有機30公尺;有機採種田40公尺。
甜菜:傳統6公尺,有機9公尺。
小麥與大麥:傳統6公尺,有機9公尺;有機採種田12公尺。
4.
鄰居的土地如在隔離間距內,需要鄰居的同意才能種植作物。
5.
農民必須建檔記錄基改作物作物的種植。
自願性的操作程序包括:
1.
農場措施;如輪作規則,控制自生作物措施。
2.
儲存與運送產品時,機械設備的清理規則。
3.
種子純度測驗。
4.
通知鄰近農民—因為愛爾蘭的農耕特性,特別強調與鄰居協調的重要性。
目前的科學證據顯示,許多作物無法實行共存,政府計畫為這些作物向歐盟執委會申請區域性的無基改作物地區。
另外,應該建立公開的種植登記制度。
責任:如果因為作物中基改作物成分超過0.9%門檻,使得有機或傳統農民發生經濟損失,應向造成損的基改作物農民求償。
如果無法找到基改作物來源,應由賠償基金出資。基因由各省,基改作物農民,生技公司與相關企業共同設立。
Italy
義大利國會在2005一月28日通過共存法。共存法規範主要的法規架構,再由20個義大利區域自行訂定細則。除非立法完成,否則義大利禁止種植基改作物。但是2006三月義大利憲法法庭判決該法違憲。法庭認為有有各地區方有權力進行共存措施的制訂。因此目前不清楚未來法律規範的走向。
共存法律允許成立「同基因」區域,如「無基改」區域。目前義大利20個區域中的十一個區域宣布成為「無基改」區域,不過主要的玉米產區(Lombardy,Veneto與Friuli-Venezia
Giulia)未宣布成為「無基改」區域。在2007種植季之前不實行共存規範。
經由農業部的協調,一個執委會正在制訂準則,供各區域訂定自己的共存計畫。每一個基改種植者必須有農場共存計畫並記錄所採用的共存措施。種植地需先取得鄰居的同意書。
責任:如果為依照共存規則進行,使得鄰居遭受損失,鄰居有權要求賠償。賠償一定由造成損失的人負責。
The Netherlands
荷蘭政府要求相關社團起草共存規則。在2004十一月建立了van
Dijk Commission。取得的基本共識後,中央市場的相關組織HPA(Hoofdproductschap
Akkerbouw)頒佈共存法令,荷蘭政府將該法令提交歐盟備查。
要點:
1.
隔離間距:馬鈴薯3公尺(有機10公尺並保證田區為「無基改」),甜菜1.5公尺(有機或「無基改」3公尺),玉米25公尺(有機250公尺),籽油菜尚未決定。
2.
正在討論,基改農民必須在種植當年一月31日通知鄰居當年的基改種植計畫。如果鄰近農民使用有機農法或以無基改區域產品出售作物,則必須在兩星期內回報給基改農民。這措施使基改農民有時間將隔離間距調整至最大。
3.
正在討論,計畫種植基改的農民,必須在當年的二月一日向國家登記。
4.
農民在計畫種植基改作物之前,必須通過基改作物農民的訓練與認證。
責任:基改農民如遵守共存規則,即使鄰居田中基改作物含量過高,亦不需負責。當無法追查出基改來源時,將由基金進行賠償。種苗商,育種家,農民(包括有機農民)與所有經銷商負責提供資金來源。在初期各州政府亦需要提供資金。
Austria
2004十一月奧地利的基因工程法進行了修改。法案中規定基改作物種植條件「保護國家農業並捍衛有機與傳統耕種模式」。
在奧地利各省分別頒佈不同的規則。這對於栽培基改作物的影響為:
1.
必須對傳統作物中的基改作物成分負責。
2.
在種植時必須取得許可或通報當局。
3.
責任規則偏向於傳統操作的非基改農民。
如同德國,傳統作物因為基改作物成分「受到明顯影響」(如:無法販售作物或計畫未來),則可獲得賠償。傳統農民有權要求種植基改作物的鄰居負責賠償,也可要求鄰居需負責防止基改作物成分過高,造成明顯影響。如果傳統農民要求賠償因為基改作物造成的損失,基改作物農民必須證明不是因為自己作物所造成損失,方能拒絕賠償。賠償問題必須先由仲裁委員會協調和解,如不成才能採取法律途徑解決。聯邦各省自行討論共存規則的詳細內容。Carinthia是最先完成立法的省(Genetic
Engineering Provision law)。之後分別為Vienna,Lower
Austria,Salzburg,Burgenland,Tyrol與Styria。歐盟執委會認為北奧地利的法案不符合歐盟法律。正義
歐洲法院將對此做出判決。
Switzerland
根據在2004一月修正的基因工程法,基改作物的種植必須有所規範,以防止傳統作物中的基改作物成分增加。
聯邦農業辦公室在2005十月初提交了共存規則草案至公聽會。在2005年底的全民公投後,基因工程被暫停,2006六月聯邦經濟部將該法案凍結。在2010年十一月27日以才會再針對該法案進行討論。同時,國家型計畫「開放基因改造植物的益處與風險」將提供結果,包括共存的研究。
Spain
目前基改植物在沒有共存法規規範的狀況下種植,但農民採用種子製造商所提供的栽培規則。
西班牙政府完成了共存法案的草稿,但尚未提交至歐盟西班牙農業部表示「正式法案」將在2007種植季之前準時實行。
1.
玉米隔離規則:傳統作物50公尺(採種田300公尺)。如果鄰近傳統玉米前四行標記為「基因改造」則不需隔離。隔離間距也會因基改與鄰近傳統玉米不同開花期而有所變動。
2.
如果某區域只種植基改玉米,則不實行共存措施。
3.
收穫基改作物作物的機器,收穫傳統作物時,前2000m2的收成必須標示成「基因改造」。
4.
農民必須登記GOM種植計畫。
5.
農業部與自治區政府將計畫共存監控。
1998年起西班牙開始種植Bt玉米。每難大約有50,000—60,000公頃的種植面積(大約為西班牙玉米栽培面積的12%)。
Czech Republic
為了在2005年開始種植基改玉米,捷克政府在2005田建立了Bt玉米的共存規則。在2005十一月,一般的共存措施草案也被完成,2006三月針對玉米與馬鈴薯的共存措施加入草案中。
2005捷克種植了270公頃的Bt玉米。只佔捷克玉米種植面積的1%。
目前所執行的基改作物共存措施摘要如下:
1.
玉米安全距離:傳統玉米70公尺。如果在基改玉米外圍種植傳統玉米充作保護行,可將該距離減少。保護行以基改收穫。使用25行保護行,安全距離為20公尺。與有機玉米的安全距離為200公尺。
2.
馬鈴薯安全距離:傳統馬鈴薯3--10公尺,有機馬鈴薯20公尺。
3.
地點登記:2006年起,農民必須在播種前一個半月,向農業部登記基改玉米種植計畫,在播種後半個月回報。並同時通知鄰近農民。
4.
種植基改作物的田區必須有所標示,種植紀錄需保留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