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基改與有機農業可否共存?」公共論壇 講義 2006-09-01
基改作物與有機農業共存的考慮要旨
郭華仁•曾哲南
台灣大學農藝學系
所謂共存,其基本原則在於「讓消費者、農民能夠自由選擇自己想要的作物類型,不論是基改、傳統、或是有機作物」。由法規的層面來看共存的問題,主要是考慮經濟的因素,而非這些基改作物的安全性,因為政府核准種植的基改品種,「按理」就已經不再有安全的顧慮了;而所謂經濟的考量,就是傳統農作或者有機農作產品被基改品種混雜,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有機產品無法以有機的名義出售、傳統產品必須張貼「含基因改造」字樣而不利市場銷售,以及前二者因需要檢驗所要付出的額外成本…等。以歐盟的情況來說,凡產品含基改成份達0.9 %以上者,需要標誌為含基改產品。因此若採用一些措施,讓基改作物鄰近傳統農作被污染的程度降到0.9 %以下,就達到兩者共存的目標了。同樣的,若種植用種子的規範標準是0.5 %,則採種田只要控制在0.5 %以下的污染率,就不用標誌為含基改種子。
由法規的層面來看,共存的關鍵措施有三,即是隔離、公開與賠償:
1. 在基改作物生產與食物、飼料加工的每一步驟中,妥善隔離基改作物及其產品,主要是在種植時田間確保一定分隔距離,以及之後的田間採收、調製、儲藏、運輸等都經過適當的監控,以將混雜降到標準以下;並依分類標記其成分內容,可使民眾能選擇所想要的產品。
2. 採用登記公開措施;基改作物栽種者需要將基改作物的種植時間、地點,內容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達成資訊之公開透明化,使公眾能得知所需之資訊,以進行必要措施。
3. 制定相關規範,以便造成汙染時作為調解農民糾紛,及處理賠償問題的依據。
然而有前述的共存措施仍有若干問題待克服:
1. 共存所需之各項措施、認證、及額外的文書工作增加農民的負擔,提高生產成本。這些成本該由誰付出,仍有待檢討。
2. 賠償責任在基改農民、生技種子公司、或下游販賣基改種子的公司,仍有待釐清;若是後兩者,在未能確認污染者時,會有爭議。
3. 有機產品污染百分比的下限為何,至今仍難有共識;異常的氣候如風速會導致隔離失效。
此外若跳脫法規層面,還有另外的考慮,使得共存有其盲點:
1. 共存的結果不管是基改農戶還是有機農戶,將來都必須向公司購買基改的或非基改的種子才能證明他們的「身分」。
2. 許多人因安全、信念或宗教的理由,無法忍受基改作物的汙染,即使在門檻以下也無法接受。
3. 前述者因污染未達法定門檻,而無法求償。
4. 有機農業本於農業生態的觀點,與基改作物的理念格格不入。
我國目前因法規不全與門檻稍高,使得共存問題尚未被重視。但農委會已經準備修改「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有機農業團體宜利用此機會提出訴求,供修法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