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基因改造作物污染及消費者選擇權

德國將採行GMO新規範

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李素華 2004/1/27

 

立法緣起

為了使消費者享有選擇基改(GMO)或非基改產品自由、確保有機作物之栽種不受基改作物污染,德國消費者保護暨農業部 (Bundesministerium für Verbraucherschutz, Ernaehrung und Landwirtschaft) 於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完成基因改造產品標示法令修正草案,近日內內閣將通過及簽署修正草案,並將法案送交國會審議。本法生效施行後,德國將可避免新近美加基因改造農作物污染所衍生的侵權及補償爭議。

根據國際間重要農糧組織ISAAA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Agri-Biotech Applications)日前所公佈的二00三年統計報告顯示,全球基因改造作物之栽種面積大幅成長,尤其是在中南美洲地區;二00二年全球僅有十六個國家的六百萬農民栽種基改作物,但到了二00三年,已成長至十八個國家的七百萬農民。估計貧瘠農地之百分之八十是栽種基改作物;二00三年有三分之一的開發中國家栽種基改作物,在二00二年其比例僅為四分之一。因此,可以預見的是,基因改造農作物及商品將在全球市場流通、交易。

在此等基改作物栽種的國際浪潮下,對於基因改造技術持較保守態度的歐盟,亦不得不嚴 陣以待,因而於二00三年十月公佈新的基因改造食品及飼料管理規則(1829/2003/EC號規則),對於基改產品有更嚴格及明確的規定。該法除了將基改產品的標示門檻從1%降低到0.9 %外,對於標示內容亦有更明確要求。由於二00四年四月歐盟將全面適用GMO新法,德國政府乃加緊修法腳步,在二00三年底即著手修正基因技術法。

 

德國GMO修法草案內容

德國基因技術法修正草案規定,除了強化基因技術在實驗室操作的安全性規範外,最重要者,乃關於基改產品標示、基因改造作物栽種與基因污染之補償請求權。依據修正草案規定,不僅消費者有選擇基改產品與否的自由,農民可選擇栽種基因改造農作物,不欲栽種者,亦可使其作物免於受到基改作物的污染。

1GMO標示義務

透過新法明確的GMO產品標示及基因改造農作物栽種規範,防範GMO產品暗藏(schleichen)於一般產品當中流通或上市。依循歐盟新的1829/2003/EC號規則要求,基因改造成分超過0.9%者,即應為基因改造產品標示,使消費者有選擇基改或非基改產品的自由,由市場銷售決定各產品未來的命運。

德國GMO新法規定,違反基因改造產品標示義務者,最高得課以五萬歐元(相當於兩百萬新台幣)罰金;其他法定義務之違反,亦得課以三年有期徒刑。

2、基因污染之預防及補償請求權(Ausgleichsanspruch

新近在美國、加拿大引起爭議的Monsanto Co. v. McFarlingMonsanto Canada Inc. v. Schmeiser案件,導因於基改作物的花粉飄向非基改農地,因而引發基因公司控訴非基改農作物栽種者侵害基因專利、農作物受污染者反訴基因污染。德國在開放基因改造作物栽種後,亦可能會發生前述爭議,因此,GMO新法對此乃有明確規定。

3、基改作物栽種規範及資料查閱權(Auskunftsanspruch

GMO新法規定下,原則上農民具有選擇權,決定是否栽種基改作物。但主管機關得基於生態保育考量,限制自然保護區(Naturschutzgebiete)或生態敏感區域(oekologisch sensible Gebiete)附近栽種基改作物,以免花粉散播而對附近生態造成影響。

欲栽種基改作物者,必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揭露所栽種的基改作物種類及內容。此外,為避免一般作物受到基改作物污染,栽種基改作物者必需採取一定措施,防止基改作物的花粉散播,例如:有足夠的栽種間隔距離、以溫室或架設密網防止基改花粉散佈。

4、造成基因污染者應負擔補償責任

二00四年四月歐盟GMO新法在德國生效施行後,包含一定比例以上之基改產品必需有明確標示。據此,基改作物所收穫的農產品固然需依法標示GMO產品,但所栽種者非基改作物或所刻意栽種的有機作物,卻因鄰近基改作物花粉飄散,致使所收穫農產品之基因改造比率達法定要求,亦應為GMO標示。由於基改、非基改產品及有機產品在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可能不同,德國GMO新法乃規定,一般作物栽種者因基改花粉飄散所產生之損害(例如:收穫物無法以標示有機作物方式高價出售、因標示GMO而使產品售價低廉),得依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補償。被害人得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閱GMO作物栽種者之資料,以確認應負擔補償責任之債務人。

 

小結

在美國抗議歐盟長期不當阻礙GMO產品上市,並向WTO提出跨國貿易障礙之爭端解決程序後,歐盟將終止自1998年底起暫緩的GMO產品上市措施,擱置多年的Bt-11基改甜玉米上市申請案,可望於近期內通過審核,因而以Bt-11為食物及食物原料之產品,預計將於2004年夏天出現在超級市場銷售架。為此,德國乃加緊修法腳步,明確訂出GMO標示、標示義務違反之罰則、基因污染之防堵及補償措施。

本身為綠黨(The Greens Party)黨員的德國消費者保護暨農業部部長Kuenast在接受記者訪問時特別表示,不論是贊成或反對,基改產品已頻頻叩啟市場銷售大門。德國研擬GMO新法之目的,不是反對或嚴格限制GMO產品或基改作物的發展空間,相反的,希望藉由明確的法律規定,使GMO產品有在市場上流通及交易的可能性。從修法草案內容來看,基改作物栽種者或GMO產品製造者,未來將負擔更大的注意義務與責任,此等立法措施可能加重生技業者負擔,但不願意接受基改作物或GMO產品之農民及消費者,其權益將受到更周全的保障。

 

資料來源:

http://www.verbraucherministerium.de/aktuelles/gentechnikgesetz-info.htm

http://www.bundesregierung.de/servlet/init.cms.layout.LayoutServlet?global.naviknoten=434&link=bpa_notiz_druck&global.printview=2&link.docs=588691

http://www.verbraucherministerium.de/aktuelles/Gentechnik/genteuordg%20vorblatt1.htm

http://www.eubusiness.com/afp/040112100853.36f26b2w

http://www.isaaa.org/kc/CBTNews/press_release/briefs30/es_b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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