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基因編輯須法律規範

許多國家都透過法律來管理基因改造生物,在農作物方面,需要政府審查其環境風險,才允許生產,生產加工出來的食品,需要審查其健康康風險才准許上市,上市時也常需要加以標示。

相較於歐盟採用八套專法,詳細規範攸關基改生物各類活動,我國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中訂有條文管理基改植物的種苗,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則納入基改食品的規範。

要之,在我國基改植物種苗需要中央審查通過,才得輸出入、販賣銷售。基因改造食品則規定要執行追蹤追溯制度,需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才能進口、加工上市,上市後也需要標示。

第一代基轉基改產品目前在我國依法管理下,可說已經上軌道,在賣場上消費者可以依意願決定購買與否。

基編基改產品也需要依法管理

不過約從2016年開始,國內開始有若干聲音,提議「基因編輯產品不應視為基因改造產品來規範」,透過研討會、座談會、演講會、以及媒體業配文等,企圖影響政府的政策。

他們的說法是,基因編輯產品如SDN1(或SDN2),只有一兩個核鹼基的改變,自然界的變異也可能發生類似的改變,不含有外來的、新的蛋白質,因此並沒有健康風險,當然不用管理。

此外,由於SDN1產品與自然變異者沒兩樣,因此在市面上無法分辨,技術上難以檢驗出是否為基因編輯產品。

這些講法都似是而非

基因編輯產品經過複雜的遺傳工程步驟,自然變異根本不可能發生。

前階段基因轉殖過程中,轉進去的構築體雖然號稱在研發後面階段拿掉,但不保證拿得乾淨。基因編輯會導致各類意料外變異,這已有相當多的論文加以確認。

這些都需要經過風險評估,才能夠判斷是否具風險,政府不應該放棄管理,直接讓研發者自行上市。

現行階層方式管理有漏洞

我國對基因編輯產品的管理還在討論中,不過日本等國已經通過階層審核的方式,第一階層若沒有外源基因,目標基因只有一兩個核鹼基的小改變,那就不稱為基因改造,直接過關,消費者也無從知曉。

但是基因編輯的預料外改變相當多,就算SDN1也一樣。這些改變若沒經過徹底的評估就無法得知是否有安全疑慮,因此所提的階層設計是相當不宜的。

公開登錄也須配合上市標示

另一種建議是研發者應透過全國性網路註冊系統,登錄其基因編輯產品,讓消費者得以知曉。

然而光是這樣還不夠。公開登錄是一回事,但無法取代上市標示,消費者不可能購買前先上網查登錄資料庫的。

至於基因編輯產品無法在市場上檢驗得出來的說法,已經被推翻。只要研發者在申請時提出足夠的資訊,就算只改變一個核鹼基,還是可以查出來。

再者,依照我國基改產品追蹤追溯制度,例如黃豆油、醬油等基改產品,就算無法檢測,只要有標示,還是可以管理。

因此所有基因編輯產品應該視同基因改造,上市前須經周詳的審核其風險,通過上市後也須標示為基因改造,讓消費者有決定要不要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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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郭華仁 (台灣無基改推動聯盟成員)
 
2021-09-22首刊;